※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聽起來有點怪。要讓它變得比較合理,好像我們應該把「過失」至少分成兩類:
: 一類姑且就叫它「刑法過失」,而另一類就叫它「民法過失」。
: 但,到底這兩類過失的差別在哪兒?
: 不要忘了,之所以會在某些情況互相援引,拿你這裡舉的例子來說,就是因為
: 「過失」就是「過失」,就是種犯錯,甚至是種罪。
: : 民法就不考慮再不再犯,它就看著誰受到損失誰就應該被填補
: 我覺得你沒有看到問題的核心。沒有人說民法等於刑法等於行政法。
: 但,承認三者有所不同不表示三者因此無關、彼此獨立、彼此無涉、彼此不重
: 疊。在我看來你只是抓出三者不同的地方來談而已。但按照同樣的思維方式,
: 我也可以找三者有交集或重疊的地方來談。
: 比方說,刑法和行政法在你上頭的例子裡面就有很明顯的重疊:
: 兩者都有著維持某種秩序的目的,也都有著恫嚇人民,使人民不去做某事的目
: 的。
這個問題也可以從刑罰跟行政罰的區別來討論
有一說認為,刑罰著重的是道德非難性,行政罰著重的則是維護社會制序
有一說認為,兩者皆有其不同核心領域,兩者交界處不過是量的差異。
當然一定有重疊之處與模糊的灰色地帶,但在這之中如何適用,則為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 而民法和刑法呢?一樣有重疊之處:兩者都以伸張某種正義或維護某種道德原
: 則為目的。
: : 再來,國家選擇手段的方式,同時反映著它侵害人民深淺的方式
: 侵害....?做錯事付代價,為何會是一種侵害?
這牽涉到上位概念之憲法層面的問題,也就是基本權的限制
基本權裡很重要的主觀功能,本身就是用以對抗來自國家的侵害,也就是防禦權功能
在這裡談的基本權尤指刑法中最可能侵害的“人身自由”、“生命權”
均係憲法基本權保障之範圍之內,若要“以法律”限制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在這裡ocean26所指的國家選擇手段的方式正是所謂的「比例原則」談的
1.適當性─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所使用的手段是所有能夠達成目的手段之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
3.狹義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之間不得失衡。
當然基本權也有涉及第三人效力的問題,即私人與私人間對基本權的侵害...。
刑法認定較為嚴格的原因在於,其對人民侵害程度較嚴重,甚至是不可回復性的,如死刑
也有認為無期徒刑是對其自由權的終身剝奪。(此說見解認為基本權只可限制,不可剝奪)
另外民法之中除了“故意”、“過失”責任,還有“無過失責任”...這是刑法沒有的
原因都是前面幾篇文章提過的──不同法體系有其不同目的
刑法裡討論的過失還分成有認識之過失跟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得否預見,客觀注意義務的問題...實在太多東西可以討論了!!
抱歉...我這篇還真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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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51.34
※ 編輯: fayemei 來自: 61.228.51.34 (10/26 22:59)
※ 編輯: fayemei 來自: 61.228.51.34 (10/26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