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不教而殺之,謂之虐。
: ※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 在個案上當然都符合比例原則和雙方的機會成本,
: : 但是就公眾面意義而言,通姦換算成金錢賠償,且對不同人不同價,
: : 解讀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 為什麼不同人不同價可以「讀出」「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 奇怪我怎麼讀不出來?(歪頭)
: 不過我提這問題不表示我以為法律上婚姻是有神聖性的喔。
: 我在基本處,到底什麼叫神聖性都不是很懂說。什麼是神聖性?
基督教教義要求你不要試探神、不要問神的起源,
這種教義的意涵就是在建立神的神聖性。
我們從法律上找不出婚姻的起源,
法律不說明通姦為什麼違背婚姻,卻規定通姦者以刑罰之,
這種獨斷性透露了法律使用了某些先於法律的前提來定義婚姻,
而且法律本身不對這個定義的來源提出解釋。
你可以反過來看,那些在法條之內就可以呈現完備解釋的事物,
是合乎經驗的,所以沒有神聖性。
但,
殺人償命,殺人者以刑罰之,
憲法對國土、公民、國號的規定,
起源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前驅物,
目的則是用法律的語言規定人命與國格的神聖性。
我的目的是在以類似的角度,
引導大家去看婚姻的神聖性的起源,是在歷始和民俗中,
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沒辦法憑空建立某事物的神聖性,
被法律視為神聖的事物,其神聖性有先於法律的基礎,
所以法律在這些事物上的解釋,缺乏完備性,
卻又需要透過法律表現國家的立場,所以會有爭論。
你會發現國際法上很多關於民族自決的爭議,
和婚姻是不是應受法律規定,這兩個爭議有類似的難處。
我想澄清的是,
婚姻的神聖性的來源要從人類學研究上面去找,而不是法律。
法律裡找不到婚姻的神聖性的源頭,所以你歪頭。
但國家的立場是現有法已經表述婚姻是神聖的,
所以在立法層次上的保守思維會想要抓住它不放,
所以要刪除通姦罪,會遇到立法技術的問題,
我想講的只是這麼簡單的東西。
: : 刑法的特別之處就在它不適用比例原則,
: : 而「通姦者以刑罰之」是國家把婚姻的神聖性通過刑法來表述的唯一管道。
: 嗯?為什麼這是唯一管道?又,為什麼國家(必須)要有管道來表述婚姻的神
: 聖性?
因為刑法是國家對個人展現權力與施展暴力的唯一管道。
國家沒有必須要表述婚姻的神聖性,但我國現有法律是把婚姻視為神聖,
我只是試著描述這個事實。
: :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聖的,
: : 但國家要針對婚姻立法,顯然隱含「國家把婚姻視為神聖」的前提。
: 請大家都神聖地紅燈不右轉吧!(希特勒萬歲手勢)
: (要笑喔,我覺得還挺好笑的說)
拿納粹來舉例還挺不錯的,納粹憲法的神聖性的來源,
是牽拖北歐神話,解讀說德意志民族是優越民族。
如果北歐神話有記載紅燈不右轉是一個神聖的儀式,
那麼德國人就會很莊嚴的紅燈不右轉。
但事實上紅燈不右轉只是一個交通法規,沒有神聖性。
佩服你的聯想力。
: : 如果國家不試圖把婚姻和刑法的強制力做連結,
: : 和法律上完全不對婚姻做規定,是等效的。
: : 這樣講可能跳得太快,
: : 試想廢除通姦罪以後,婚姻相關法律是不是都變得可以商榷?
: : 還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個法也該修、那個法也該修,
: : 延續的效應是可能走上無限上綱的路,
: :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關的法律都被刪修到沒有效力。
: 我是不知道無線上綱在此又作何解。不過,立委選來幹嘛用的?
立委表面上是民選的,我們以為那是代議政治,實行上卻未必是這樣。
尤其在我國,立委對法案的立場受到黨團的左右,
所以修法和立法會出現不合理,甚至一個法案的通過本身就不合法這樣的問題。
我國經歷過的多次修憲,選罷法常常臨時修改是否圖利特定政黨,
也是爭議不斷。
立委是這樣用的。
立委的存在並沒有特別增加了我們的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 這是極端的狀況,但邏輯上與技術上並非沒有可能。
: : 這方面可以持續觀察幾個已經把通姦除罪化的先進國家,
: : 觀察他們與我國的民情差異、法學系統的差異,以及後續的發展。
: : 我在乎的並不是要在我國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聖性,
: : 只是想突顯這是一個既存的事實,
: : 而且通姦除罪化會面對到哪些邏輯的問題。
: 其實不只立委,還有很多法學專家(法哲學家除外:P)。道理同上:是有這些
: 所謂的邏輯問題啊,但這不是一部份他們存在的理由?
在本來的制度設計上這是他們存在的理由。
但考慮一個立委是透過某一婦運團體來維護某一選區的婦女票,
這個例子可以幫助你明白立法制度運作起來並不是那麼理想。
: : 我又發想發得離題了。
: 所以我說你比鄉民好一點。
: 還有,reke啊,別拿這傢伙跟我比啊。太污辱我了。我好歹還以不慢的速率不斷
: 進化著(就是武功越來越高強的意思)。
在這邊我就不妨礙你的自爽了。
: : 人的解放當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過程是溫和的(不導致人口結構與勞動結構劇變的),
: :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 : 不過尺度拉回這個論串,我們在談的,還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 : 解釋現狀比前瞻未來的成份多了一些。
: 你講的東西好像其實很簡單耶:法律若看成是一套公設系統,則顯然有內部一致
: 性的要求必須要被滿足。
: 就這樣而已。然後咧?
然後就是技術面的問題。
: 還是我又誤解了?科科。
: 還有,我留下最後這一點是因為我聞到了有趣的焦慮氣味。
: 科科科科。
: playskin,你真的可以毫無疑慮地擁抱通姦除罪嗎?
: 那味道聞起來不像呢。
這個論串裡我最大的困擾就是一些時候我被被誤解成擁抱「通姦罪」。
我聞起來既不像擁抱通姦除罪也不擁抱通姦罪的原因是,
我沒有動用自己的道德立場在這邊討論通姦。
前面我有說過我現在再說一次好了,
通姦是給玩的起的人玩的,他們要怎麼玩,玩贏玩輸我不在乎。
我只想談談我國法律對通姦的立場的現狀是怎麼一回事,修起法來又會是怎麼一回事。
我也不在乎這些法案會怎麼改變,
反正從大方向來看國家與政府和法律的約束力,已經是在消減了。
總有一天通姦入不入罪不再是個問題,因為人們早已不把婚姻當一回事了。
只是這麼單純的出發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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