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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不教而殺之,謂之虐。 : ※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 在個案上當然都符合比例原則和雙方的機會成本, : : 但是就公眾面意義而言,通姦換算成金錢賠償,且對不同人不同價, : : 解讀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 為什麼不同人不同價可以「讀出」「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 奇怪我怎麼讀不出來?(歪頭) : 不過我提這問題不表示我以為法律上婚姻是有神聖性的喔。 : 我在基本處,到底什麼叫神聖性都不是很懂說。什麼是神聖性? 基督教教義要求你不要試探神、不要問神的起源, 這種教義的意涵就是在建立神的神聖性。 我們從法律上找不出婚姻的起源, 法律不說明通姦為什麼違背婚姻,卻規定通姦者以刑罰之, 這種獨斷性透露了法律使用了某些先於法律的前提來定義婚姻, 而且法律本身不對這個定義的來源提出解釋。 你可以反過來看,那些在法條之內就可以呈現完備解釋的事物, 是合乎經驗的,所以沒有神聖性。 但, 殺人償命,殺人者以刑罰之, 憲法對國土、公民、國號的規定, 起源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前驅物, 目的則是用法律的語言規定人命與國格的神聖性。 我的目的是在以類似的角度, 引導大家去看婚姻的神聖性的起源,是在歷始和民俗中, 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沒辦法憑空建立某事物的神聖性, 被法律視為神聖的事物,其神聖性有先於法律的基礎, 所以法律在這些事物上的解釋,缺乏完備性, 卻又需要透過法律表現國家的立場,所以會有爭論。 你會發現國際法上很多關於民族自決的爭議, 和婚姻是不是應受法律規定,這兩個爭議有類似的難處。 我想澄清的是, 婚姻的神聖性的來源要從人類學研究上面去找,而不是法律。 法律裡找不到婚姻的神聖性的源頭,所以你歪頭。 但國家的立場是現有法已經表述婚姻是神聖的, 所以在立法層次上的保守思維會想要抓住它不放, 所以要刪除通姦罪,會遇到立法技術的問題, 我想講的只是這麼簡單的東西。 : : 刑法的特別之處就在它不適用比例原則, : : 而「通姦者以刑罰之」是國家把婚姻的神聖性通過刑法來表述的唯一管道。 : 嗯?為什麼這是唯一管道?又,為什麼國家(必須)要有管道來表述婚姻的神 : 聖性? 因為刑法是國家對個人展現權力與施展暴力的唯一管道。 國家沒有必須要表述婚姻的神聖性,但我國現有法律是把婚姻視為神聖, 我只是試著描述這個事實。 : :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聖的, : : 但國家要針對婚姻立法,顯然隱含「國家把婚姻視為神聖」的前提。 : 請大家都神聖地紅燈不右轉吧!(希特勒萬歲手勢) : (要笑喔,我覺得還挺好笑的說) 拿納粹來舉例還挺不錯的,納粹憲法的神聖性的來源, 是牽拖北歐神話,解讀說德意志民族是優越民族。 如果北歐神話有記載紅燈不右轉是一個神聖的儀式, 那麼德國人就會很莊嚴的紅燈不右轉。 但事實上紅燈不右轉只是一個交通法規,沒有神聖性。 佩服你的聯想力。 : : 如果國家不試圖把婚姻和刑法的強制力做連結, : : 和法律上完全不對婚姻做規定,是等效的。 : : 這樣講可能跳得太快, : : 試想廢除通姦罪以後,婚姻相關法律是不是都變得可以商榷? : : 還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個法也該修、那個法也該修, : : 延續的效應是可能走上無限上綱的路, : :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關的法律都被刪修到沒有效力。 : 我是不知道無線上綱在此又作何解。不過,立委選來幹嘛用的? 立委表面上是民選的,我們以為那是代議政治,實行上卻未必是這樣。 尤其在我國,立委對法案的立場受到黨團的左右, 所以修法和立法會出現不合理,甚至一個法案的通過本身就不合法這樣的問題。 我國經歷過的多次修憲,選罷法常常臨時修改是否圖利特定政黨, 也是爭議不斷。 立委是這樣用的。 立委的存在並沒有特別增加了我們的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 這是極端的狀況,但邏輯上與技術上並非沒有可能。 : : 這方面可以持續觀察幾個已經把通姦除罪化的先進國家, : : 觀察他們與我國的民情差異、法學系統的差異,以及後續的發展。 : : 我在乎的並不是要在我國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聖性, : : 只是想突顯這是一個既存的事實, : : 而且通姦除罪化會面對到哪些邏輯的問題。 : 其實不只立委,還有很多法學專家(法哲學家除外:P)。道理同上:是有這些 : 所謂的邏輯問題啊,但這不是一部份他們存在的理由? 在本來的制度設計上這是他們存在的理由。 但考慮一個立委是透過某一婦運團體來維護某一選區的婦女票, 這個例子可以幫助你明白立法制度運作起來並不是那麼理想。 : : 我又發想發得離題了。 : 所以我說你比鄉民好一點。 : 還有,reke啊,別拿這傢伙跟我比啊。太污辱我了。我好歹還以不慢的速率不斷 : 進化著(就是武功越來越高強的意思)。 在這邊我就不妨礙你的自爽了。 : : 人的解放當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過程是溫和的(不導致人口結構與勞動結構劇變的), : :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 : 不過尺度拉回這個論串,我們在談的,還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 : 解釋現狀比前瞻未來的成份多了一些。 : 你講的東西好像其實很簡單耶:法律若看成是一套公設系統,則顯然有內部一致 : 性的要求必須要被滿足。 : 就這樣而已。然後咧? 然後就是技術面的問題。 : 還是我又誤解了?科科。 : 還有,我留下最後這一點是因為我聞到了有趣的焦慮氣味。 : 科科科科。 : playskin,你真的可以毫無疑慮地擁抱通姦除罪嗎? : 那味道聞起來不像呢。 這個論串裡我最大的困擾就是一些時候我被被誤解成擁抱「通姦罪」。 我聞起來既不像擁抱通姦除罪也不擁抱通姦罪的原因是, 我沒有動用自己的道德立場在這邊討論通姦。 前面我有說過我現在再說一次好了, 通姦是給玩的起的人玩的,他們要怎麼玩,玩贏玩輸我不在乎。 我只想談談我國法律對通姦的立場的現狀是怎麼一回事,修起法來又會是怎麼一回事。 我也不在乎這些法案會怎麼改變, 反正從大方向來看國家與政府和法律的約束力,已經是在消減了。 總有一天通姦入不入罪不再是個問題,因為人們早已不把婚姻當一回事了。 只是這麼單純的出發點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