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應ahyang的意見
(我這次的回應很簡單啦,絕對不會長長一篇)
我不否認民法和刑法都是國家展現它對於某種行為非難的表現
而法律在這邊很龜毛,好像讓大家也很難懂得地方在於
法律人在面對法律時,除了要求法律的目的要正當以外,手段的選擇也是很重要的
用個例子說明就是小孩子打破了妳心愛的花瓶,妳可以罵她、叫她去罰站十分鐘
但是不可以把她關在衣廚裡三天三夜
然後法律人在關於權利的排序有個假定
那就是人身自由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財產權相對之下位階就比較弱了
然後呢,刑法會把人抓去關阿,會限制人身自由阿,可是民法頂多就是賠錢
所以呢,妳要動用刑法的時候,一定要有很強大的理由
你的目的要很重要、妳不可以罰的過重、妳刑法要真的可以達成目的
(例如說刑法就不處罰看A片,因為就算妳罰大家還是會看)
可是民法,就沒有這樣的要求
回到通姦罪,它很受質疑的地方在於它的目的
通常會被說是維護道德
但是只用道德而沒有去說明到底造成什麼傷害
這樣的刑法是很危險的(就像我很愛舉的罰同性戀行為的刑法)
就算是維護婚姻這個很正當的理由好了
不是因為通姦才會讓婚姻崩解,而是因為婚姻已經崩解了才會有通姦行為
所以處罰通姦真的可以維護婚姻?
這個討論串下我不是很重視婚姻到底包不包含性專斷權
我在意的是,真的一定要動用到刑法?
通姦這個行為真的那麼罪無可赦,非把人抓去關不可?
刑法的動用真的可以有效阻止通姦行為的發生?
用法律的龜毛說法就是 在此刑罰的動用有沒有符合那三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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