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nalazycat ()》之銘言:
: 今年二月,趙岩冰因子宮頸癌開刀所產生之身體不適請求丈夫協助就醫,並要求幫忙支付
: 醫藥費。然丈夫非但無視於她四天未進食與身體疼痛還當下拿出菜刀,威脅她若再伸手要
: 錢,就要把她的「腦袋剁掉」。驚恐、害怕、無助與氣憤,便以菜刀失手將丈夫刺死。趙
: 岩冰也在犯行後隨即向派出所報案自首。
失手二字真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真締
怎麼不提菜刀之前尚有榔頭?
菜刀奪人命前尚有榔頭打暈被害人?
先以榔頭打暈被害人,再持刀殺之
這樣還能用失手解釋,不知司改會是要為刑法故意理論另創新章嗎
: ◆ 人命關天,所以不算家暴!?
: 本案一審判決,法官採信趙岩冰因為在長期的家暴情境之下,所產生之「受暴婦女症候群
: 」因此特別敏感於任何暴力徵兆。並深信自己隨時有面臨生命或嚴重肢體傷害之立即危險
: 。因此在當丈夫以菜刀示意與言語恐嚇情況下,趙岩冰的殺夫舉動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 可惜,檢察官無法接受,並宣稱趙岩冰為擁有碩士學歷之高級知識份子,因罹患子宮頸癌
: 後將近一年時間住院,之後與丈夫分居上下樓,沒有朝夕相處之事實,況且其所受肢體傷
: 害均只有四肢瘀青還知道要向警方報案申請保護令,可見趙岩冰本人不是個順服的妻子,
: 不符合長期受暴婦女的特徵。 「人命關天」,因此律師辯稱趙岩冰是因基於義憤及正當
: 防衛而殺人之論點,檢察官完全無法採信,而提起二審上訴。
好好的正當防衛,不知道是怎麼跟家暴扯上邊
本案是那裡可主張家庭暴力防治法來阻卻違法或罪責?
我一直以為記者的報導善挑撥
沒想到司改會也不惶多讓
這個標題除了挑撥跟與事實無關外,還真沒別的
: ★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樣才算家暴?
: 回顧1998年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為:「指家庭成員間實
: 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該法中亦定義騷擾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
: 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以本案的情況看起來,趙女無論身
: 體上、精神上皆有受到丈夫的侵害行為。趙岩冰是以請求司法救濟,希冀法律途徑來為她
: 伸張正義,尋求保護。然檢察官卻以「高學歷」、「四肢均為輕傷」、「趙女並非逆來順
: 受之人」、「即使受輕傷亦報警處理」來反駁拒絕趙女並非為長期遭受家暴之受虐婦女之
: 事實。原來進步的法條只是擺著好看,臺灣的受暴婦女非得要被打的遍體鱗傷重傷住院、
: 低學歷、柔順乖巧且還不懂得遭受丈夫暴力要報警處理能符合司法人員眼中的家暴標準?
: !這樣的家暴法與判定標準究竟可以保障我們婦女同胞什麼?!我們所依恃的公平正義在
: 哪裡?如何可靠?
本案跟家暴的關聯在哪?是刑法273的義憤要擴張解釋呢
或者是23條要承認持續性危險呢,又或者家暴即適用刑法19條呢
麻煩司改會給個答案吧,別拿些家暴之類來模糊焦點
判決書橫看豎看家不家暴根本不像爭點之一
更別提「非得要被打的遍體鱗傷重傷住院」或是
「低學歷、柔順乖巧且還不懂得遭受丈夫暴力要報警處理能符合
司法人員眼中的家暴標準」是寫在判決書那邊
檢察官又是在那裡以「高學歷」、「四肢均為輕傷」、
「趙女並非逆來順受之人」、「即使受輕傷亦報警處理」來否定非家暴
怎麼上述四句看起來還比較像在論述本案無23條之適用
: ▼ 如果妳/你也看不下去,可以一起來行動…
我看不下去回了幾句,不知司改會有沒有興趣來給個答案
: 加入法院觀察團,以民意的力量,監督法官與檢察官
: 趙岩冰的案件即將在12/05(三) 下午15:00於高等法院第五庭開審,
: 我們需要多名志工與民間司改會之法院觀察團,一同共赴高院,來看看代表人民追訴犯罪
: 、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如何審理這樣的家暴案件。
民意啊,看來法院應該關門,以後投票來決定有罪無罪好了
相信法院關了下一個要關門的非司改會莫屬了
法院都關了你們也沒東西可改了吧
至於代表人民就更讓我驚訝了
怎麼我唸的刑訴都說法官檢察官都代表國家呢
司改會是真的要另立新學說了吧
: (司法的錯誤判決將會扼殺這已移民夢碎的女子,請別讓家暴事實被殺夫埋沒。)
不如先把你們的文宣改好,再來談判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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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nieisyuan:有更詳細的報導嗎? 11/29 16:03
判決書,選擇台北地院
刑事案件,案號為95年重訴字38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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