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cer:看懂你說的了,推 12/01 10:36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我看完了判決書,難以理解H大與K質疑的理由何在
: 本案件當中,法院主要的爭點便在於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 而正當防衛雖有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這個要件
: 但確實有人在爭論長期以來受到被害人施暴,而在事發之前有即將再度被施暴的可能時
: 是否也得以成立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
: 地院法院接受了這部分的想法,並且援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的文獻
: 試圖佐證即使是一般人處於被告的情形也很可能做出相同的反應
: 這邊沒有司改會竄改法律理論的問題,因為這邊確實有所爭論
: 也不能單純歸因於金錢糾紛,因為本案確實主張正當防衛因起於長期的家庭暴力
: 地院已經清楚指稱本案有防衛過當的情形,不過那是另外一回事
: 重點在於長期的家庭暴力到底能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理由
: 我沒有看到起訴書,司改會本身應是不滿檢察官試圖讓法官相信
: 根本沒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被告沒有所謂的「創傷症候群」以致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在這邊更不滿意的指控可能在於對於家庭暴力以及其所產生嚴重影響的漠視
: 法官肯認了家庭暴力的嚴重以及因此所帶來對被告的影響,認其得主張正當防衛
: 檢察官認為沒有這麼嚴重,因此被告不得主張
: 爭點就在這裡
難以理解?「便以菜刀『失手』將丈夫刺死」
請問失手二字會讓你想到故意或過失
請注意,我要的是刑法意義上的故意過失
如果你不知道刑法怎麼定義故意過失,那就甭答了
承上,判決書中檢辯雙方爭執者
適用法條究為271與273條,亦或包括276?
請問前兩條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可以用失手形容嗎
你要真的瞭解刑法理論,你會看不懂這文宣有多睜眼說瞎話?
又請問菜刀之前還有被告尚持某器具歐打被害人
請問這器具上哪去了?司改會的文宣可有讓你看到這玩意叫啥?
復請教,本案爭點究為被告所為可否主張23條?
亦或為被害人所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家暴定義?
閣下判決書看過了是吧,判決書內整理的爭點究為一或二總知道吧
請問被害人所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張?
273義憤定義要擴張?23條承認持續性危險?又或被家暴即適用19條?
還有司改會又說法官檢察官代表「民意」
請問你有沒有唸過刑事訴訟法?
沒有的話你又知道法律理論在講啥
又怎麼知道司改會是有沒有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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