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cer:...但是你跟ocean26的觀點並沒有對立到要吵起來的地步吧? 12/01 10:36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 ^^^^^^^^^^^^^^^^^^^^^^^^^^^^^^^^^^^^^^^^^^
: : 這是你的想像還是判決書有提到????
: : 大略看了一下沒看到這種說法
: 我已經說過我沒看到起訴書
: 我只是就司改會本身文宣所節錄的起訴書內容
: 認為她們不滿意的地方在這裡
: 也就是我只是在推測司改會想說些什麼而已
: (看仔細別人的文再回文好嗎?)
看這份文宣其他部份的話唬爛程度,還不見得是起訴書內容勒
就算是,也不出來那六句跟家不家暴有何關係
: : 單就我的看法,因為人死無憑,如何查證被告所說的那些事情變的很困難
: : 所以,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是很正常的事情(雖然我沒看過再起訴書)
: 我不太懂妳所說的那些事情很難查證
: 判決裡面已經講得很清楚,被告本身對於事情是怎麼發生沒有爭執
: 檢察官也沒有爭執到底為什麼傷害人會被殺也沒有爭執殺害的經過
: 這邊已經很清楚是非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
: 重點在於這樣的行為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而已
: 法官不是已經在判決中整理出本案有哪些是不爭執的事實和哪些是爭執的爭點了嗎?
: : 以下是另一種劇情:(我隨便想想的)
: : 被告與死者在案發前幾天有肢體上的衝突(解釋為何手腳會有淤青)
: : 在案發當天又爆發口角,被告一時氣憤先用榔頭敲擊死者
: : 因為榔頭之木柄脫落,隨手取了刀子往死者要害刺了數下
: : 依照這個劇情的話,就不存在有自衛殺人以及義憤殺人(應該吧,我也不清楚)
: : 一樣的結果,可是經過不一樣的話,卻會產生很大的差異
: 抱歉,我覺得妳真的沒有看仔細判決書就開始天馬行空
: 關於被告本身的淤青是出於被害人家庭暴力的行為
: 有家庭暴力行為這件事法院本身認為這是不爭執的事實
: 從司改會對於起訴書的節錄中
: 檢察官應該也沒有想要爭執這一點
: 檢察官沒有說沒有家庭暴力,而是說被告不是順服的妻子(保護令已證明家庭暴力行為)
: 檢察官想要爭執的是被告沒有所謂因家庭暴力而導致的「創傷症候群」
: 所以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事實上從法院判決來看檢察官會這樣主張也是很合理的
: 因為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精神衰弱沒有義憤也防衛過當(就是大部分都同意檢察官的說法)
: 但是因為法院認定成立正當防衛然後參酌自首等因素,所以把刑度減輕了而已
: 法院判決的結論寫得很清楚,有罪,但是斟酌減刑
: 也就是檢察官如果要上訴,唯一理由就是覺得刑度太輕了
: (也就是他覺得被告的可惡程度沒有透過一審判決的刑度來彰顯)
檢察官認為非正當防衛,法院說成立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
這樣是那裡一樣?
: : 法官採信被告的說法,
: : 但是檢察官覺得沒啥證據支持被告所說的經過,採保留態度而再提起上訴
: : 所以我想問的是原po到底是要訴求什麼= =?
: : 請把訴求說清楚以及相關資料跟證據(ex:再起訴書)附一下
: : 這樣才能讓人了解
: 司改會的訴求我覺得很清楚
: 就是檢察官不應該漠視被告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所生的創傷並因此認為沒有正當防衛情狀
: (不然他要主張什麼來說刑度太輕?)
: 雖然可以附上起訴書很好,不過我懷疑起訴書是否可以隨意取得及任意公布
你確定你了解何謂正當防衛?
防衛情狀又如何定義解釋?
請問拿著刀子威嚇要砍人是那邊有現在不法侵害了?
檢察官的主張才是最合於刑法理論
法官對本案的解釋則有所擴張
至於司改會,則是根本在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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