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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讀過資料的詮釋
: 留待的問題是:
: A.
: 「家暴創傷症候群」,
: 到底是不是本案夠成正當防衛的唯一要件?
: 導致明確的刑責減輕? (因為「預備殺人」,判決書顯然不這麼認為)
: B.
: 檢察官欲再上訴的原因
: 真的是「創傷症候群不強,所以量刑要提高」嗎?
: 我兩個部分我還不知道,有待各位討論。
首先感謝M大的整理與提問
關於問題A,我覺得從本件法院的判決中是難以切割而清楚回答的
畢竟我們在說理一件事情的時候,總是將許多理由層層疊疊,以增強結論的說服性
不過也許我們可以假設,如果那句威脅根本不構成預備殺人呢?
畢竟當我說「你再吵我就扁你」這句話,他所表現出來的是一種附有條件的意思
也就是我現在還沒有想要扁你的「故意」,可是如果你再吵我就會扁下去
然後放到本案的脈絡來說,可能一般人不會覺得這句威脅真的是讓自己感覺到已陷入險境
我只要不繼續吵我就不會挨揍(也就是並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
可是放到被告的情境來講,這句話可能不只是單純的恐嚇
而是被害人已經開始心情不好,隨時有動手打人的高度可能性(感覺到現在不法之侵害)
我想法院不斷強調創傷症候群的原因也在此處:
【針對長期家庭暴力經驗所為之反擊行為,應以「一般受虐婦女之經驗」作為標準,
而非以「一般人之經驗」來判斷是否該當正當防衛之要件】
我覺得這段話有機會解讀成:
就算依照一般人經驗,本案還沒有構成預備殺人
但如考量受虐女性的經驗中,本案便存在有客觀不法的侵害
至於問題B我得承認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起訴書
不過法院只有在這點沒給檢察官過關,我猜想檢察官應該也是針對此點上訴
也就是到底這些受虐的經驗是否足以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
這些當然可能是法律構成要件的問題,不過法律要件是否符合本身則是充滿價值的詮釋
當你重視與理解受暴者的經驗時,你可能傾向肯認可以構成。反之則否。
: 怎麼測量沒有精神耗弱時的主觀預期認知 (所謂「創傷症候群」)
: 已經強到這些暴力都會被視為「現在不法侵害」
: 然後,任何反擊行動都堪稱「正當防衛」的地步?
: 我想這是HowChu質疑的東西。
這個問題我認為是最為嚴肅也最難回答的問題
我初步的想法認為這可能沒辦法馬上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而必須放在具體個案的脈絡下才有可能判斷
例如受暴的情形到底多嚴重、因此對受暴者產生了多嚴重的影響、當場發生了什麼衝突
讓被告判斷已經遭受侵害等等
在地院判決中我覺得有看到法官的努力說理,例如諮詢專家鑑定、或是從卷宗中建構
雙方當事人平日的互動等等。
或許透過一定量個案的累積,可以漸漸歸納出標準的方向何在
如果M大願意分享自己的想法來指出及填補我能力不及之處而讓討論能更加深入應該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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