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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cer (human capacity)》之銘言: :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對HowChu和ocean26兩位的論辯很有興趣 : 爬文下來有一些詮釋和疑惑, : 可否邀請兩位確認、討論? : 1. : HowChu把具體的法律條文拿出來談是好的, : 批評司改會的文宣用詞失當、且有訴諸民粹的問題, : 我覺得也是正確的。 : ...只是這部份HowChu找ocean26吵,有點弄錯對象。 他說看不懂我在質疑啥,我當然出來解釋 : 2. : ocean26強調, : 受家暴經驗,使趙女認知到有再度受暴的可能。 : 且家暴受害人的這種「預期認知」傾向, : 其實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要脈絡:活在恐懼中。 : 這是把家暴跟刑法連在一起的關鍵, : 只是,ocean26連的方向是刑23(正當防衛)。 : 但HowChu爭執的, : 看起來,不是這種受暴經驗帶來的預期認知傾向, : 而是這種傾向的「法律適用」: : 面對這樣的家暴受害人, : 是要連結到刑19(精神耗弱)來減輕其刑, : 還是連結到刑23(正當防衛)來減輕其刑, : 還是連結到刑273(義憤)、276(過失)來罰? 這不是我爭執的,這是判決書整理的檢辯雙方爭執的爭點 只有276是司改會文宣亂寫的失手二字衍生出來的東西 至於司改會三項爭點不提淨提一些家不家暴之類的廢言 又對家暴與否又要怎麼適用到上述三爭點隻字未提 這怎麼能不請司改會出來解釋一下 : 3. : 但ocean26已經說明,判決書裡法院也認為, : 本案「不」構成精神耗弱、義憤。 : 所以,唯一剩下的就是刑23的適用問題。 : (刑276的爭議是HowChu從司改會的「失手」措詞所起,我想也可略去不談) : 4. : 本案能否成立刑23的「現在不法之侵害」, : ocean26指出檢察官的爭論點是: : 家暴的嚴重性,及其引發的創傷症候群(即預期認知的傾向強度)—— : 檢察官說不夠強,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 : 起訴書裡其實看不出檢察官的論點, : 但法院的態度是: : ......其後更自茶几上取菜刀一把,揚言欲將被告「 : 腦袋剁掉」,戊○○當時所為,即已當該刑法第271條第3項 : 之預備殺人罪,即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任何人在此情況 : 下亦均認為係處於急迫之危險。況被告早已有受虐婦女之創 : 傷症候群、平時即相信戊○○確能殺掉自己。 : 換句話說,就算完全沒有家暴、完全沒有創傷症候群好了 : 趙夫的預備殺人,就已經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顯然HowChu不同意的是這點) : 使趙女適用刑23正當防衛。 : 所謂「創傷症候群」,只是被告對「侵害」的認知增強而已。 : 5. : 換句話說,「家暴經驗」雖然是事實,但在此個案裡 : 與一般現象或刻板印象不符,沒辦法連結到精神耗弱或義憤。 : 這恐怕本來就是正當防衛、以及防衛過當的案例。 : 只是「家暴」被再次納入法院判決的視框, : 檢察官卻認為沒有必要(如ocean62所言), : 然後, : 引發了壓力團體的激烈反應。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是讀過資料的詮釋 : 留待的問題是: : A. : 「家暴創傷症候群」, : 到底是不是本案夠成正當防衛的唯一要件? : 導致明確的刑責減輕? (因為「預備殺人」,判決書顯然不這麼認為) : B. : 檢察官欲再上訴的原因 : 真的是「創傷症候群不強,所以量刑要提高」嗎? : 我兩個部分我還不知道,有待各位討論。 : 我的詮釋是, : 如果答案皆為「否」 : 那家暴、或創傷症候群,這個案件裡其實並沒有關鍵作用。 : (也就沒什麼好爭論了......爭「重視婦女受暴」也只是爭一口氣和社會重視) : 在答案任一為「是」的時候, : 「受暴經驗」與「正當防衛」的連結方式 : 才是我們日後需要去思考的關鍵。 : 否則,我們面對受家暴者的「殺人」案, : 一、 : 假設創傷症候很強,導致明顯的精神耗弱 : 那當然就用刑19去減輕其刑 (單純) : 問題就是, : 二、「有點強又不太強」的時候 : 沒辦法適用刑19,必須開始扯到刑23。 : 本案例因為法院認定,趙夫有很明顯的預備殺人恫嚇, : 所以雖然結果防衛過當,但說成正當防衛是ok的。 : 但萬一只是罵一罵、或比較嚴重的拿刀靠北.... : (畢竟家暴法界定模糊的「家庭暴力」很模糊) : 怎麼測量沒有精神耗弱時的主觀預期認知 (所謂「創傷症候群」) : 已經強到這些暴力都會被視為「現在不法侵害」 : 然後,任何反擊行動都堪稱「正當防衛」的地步? : 我想這是HowChu質疑的東西。 : 相比於這個嚴肅的司法技術問題, : 我也認為司改會的文宣是有些輕浮的。 :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樣才算家暴?」並不是問題, : 問題是怎樣嚴重的創傷症候群和主觀預期認知, : 才可以在不用刑19的情形下, : 去攻擊別人,卻被視為是正當防衛(刑23)。 不管依目前通說對現在不法侵害的定義 或是有力說的有效理論,拿刀子威脅說要砍死你都不會被認為是現在不法侵害 因此,檢察官照目前通說起訴完全合理也站的住腳 判決書則引用不同看法作特別考量,形同擴大了「現在」二字的定義 以上兩者都沒有問題,法律就是一門雖然有白紙黑字的規定 但永遠都找的到爭點,永遠都有不同意見的學科 唯一有問題的,是司改會,司改會裡頭不會沒有律師 考上律師的不可能不知道「現在」二字的定義為何 偏偏又睜眼說瞎話,把照著通說走的檢察官批評的像是渾蛋加三級 這才是我第一篇要說的,但我不明白你說我質疑的是什麼 因為我第一篇文怎麼看都不會讓我想出這種結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最後我想請HowChu釐清的是 : 「復請教,本案爭點究為被告所為可否主張23條? : 亦或為被害人所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家暴定義? : 閣下判決書看過了是吧,判決書內整理的爭點究為一或二總知道吧 : 請問被害人所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張? : 273義憤定義要擴張?23條承認持續性危險?又或被家暴即適用19條?」 : 這段話指的是什麼? : 因為你不是正面提出,而是用反詰, : 我會翻譯成: : 「爭議點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趙夫(現場)所為是否構成「家暴」。」 : 「難道只要趙夫曾經施行家暴,之後的行為都會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 : 「難道只要趙曾經被家暴,之後行為都會出於義憤,或都會精神耗弱?」 : (雖然我覺得ocean62的說明和判決書已經把這些問題消解光了?) 把這段跟我第一篇文中的一段合在一看,請先看下一段 「本案跟家暴的關聯在哪?是刑法273的義憤要擴張解釋呢 或者是23條要承認持續性危險呢,又或者家暴即適用刑法19條呢 麻煩司改會給個答案吧,別拿些家暴之類來模糊焦點 判決書橫看豎看家不家暴根本不像爭點之一」 然後ocean26說不明白我在質疑啥,又說司改會沒在竄改法律理論 於是我回了你引的那一大段,你的翻譯則完全不是我的意思 最簡明扼要的翻譯是,聽你司改會在鬼扯蛋,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5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