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siusa (王奕凱)》之銘言:
: 我整理為以下幾個重點
: 1.從夫姓改為從母姓只是父權轉為母權社會的變體
: 2.而賦予從母權僅只是告知雙方姓名皆有命名權並沒有告知為何該要從姓
: 3.從姓的理由是因為跟父親或母親的連繫
: 4.而姓即使雙方都冠上 仍有先後之別的問題以及日後是否要累積冠姓的問題
: 5.所以只要只要求姓只能冠一個而不得累積冠姓 就有爭取的衝突
: 6.若可協調而沒有一個正確的結果 則第二第三代便光從姓氏無法判斷第一代的姓氏關係
: 7.因此姓氏若要遵守以上規則 則就是只有給予命名平等權 沒有其他價值與文化意義
我只有一個問題:姓氏傳承所乘載的文化價值到底是什麼?我的意思是,這是
一種什麼樣的價值,有著什麼樣的意義,它為什麼會有「價
值」與「意義」?我可以理解我有一堆祖先,而這事實有某
種歷史意義,同時我的祖先的生活方式(文化)多多少少影
響我的生活方式,但也就這樣,我不知道除了這些之外還有
什麼額外於這些事實的「價值」,並且因為這些價值我的姓
氏所以應該依照某種特定方式決定?
我認為你一旦開始替這樣的一種價值開始提出說明時,你很難不陷入父權沙文
或母權沙文的缺失之中。(另外,我其實有想到即使是母權社會,或許將這樣
的社會等價於父權社會依舊是不妥當的;兩者可能並非只是性別不同其它皆同
。不過這問題可以先暫時擱著)
至於當姓氏問題遇到雙方衝突並相持不下時....很簡單,投銅板嘛。也許你會
說這樣子就是一種齊頭式平等。我可以同意,對,它是,但所以呢?是了又怎
樣?我看不到在這件事情上採取齊頭平等到底有哪兒不妥?而看不到主要的原
因就是我看不到你所提的,姓氏傳承所乘載的文化價值是一種什麼樣的價值?
另外我覺得你似乎忽略了互相形塑這件事。我的意思是說,假如政府硬性規定
當決定小孩該姓什麼,夫妻間有無法妥協讓步的衝突時投銅板決定,那麼這樣
的硬性規定很有可能會反過來動搖人們既定的傳統觀念。而這樣的可能性使得
reke所提到的「政治運動價值」(or something like that)有一個更具體更
明確的合理基礎。
你所說的負面效果是可能發生,但不必然發生。當然,教育還是重要的,只是
我想這一點本來就沒有爭議。我甚至可以論述這樣一種硬性規定本身也是一種
教育活動、一種教育的手段或方式。有時候,當我們看到某路口禁止左轉的時
候並不需要政府或學校明確告訴我們為什麼這裡要立這樣的標誌我們才會知道
為什麼這裡要立這樣的標誌。有的事情人自己會推、自己會想,自己會找理由
解釋之。
還有一件事則是,我提醒你,在法律哲學界到底法律是否一定要有道德基礎因
此才有效、因此才有強迫人們服從的正當性--這件事爭議很大。有些受到邏輯
實證論影響的學者就傾向認為法律的效力、正當性與權威性並非來自道德。一
言以蔽之可以這麼說,這些人傾向認為:惡法亦法。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場有問題也傾向反對,但因為很多人理所當然地認為法律
當然同時一定要是道德的,否則它就失去它作為法律的正當性、效力、權威性
,所以我提醒一下,這問題本身在法哲學界爭議很大,在用不證自明的口吻說
出前,應該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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