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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ndammkiv:基本上會都判給女方並不是因為男方重男輕女什麼的~應 10/11 03:58
gundammkiv:該是因為男方酗酒吧! 10/11 03:5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好玩的是 根據第七項 那假如得了香港腳十幾年都沒好 算是不治之惡疾嗎? -- 關於重婚罪已經不可能了 因為婚姻的效力在於去戶政事務所的登記 而不在於宴客與否 法院辦理的完全沒法力效力的就是公証結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8.156.242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220.228.156.242 (10/11 04:24)
kuopohung:到抱歉 10/11 04:24
kuopohung:修 10/11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