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tafemale (夕顏。朝露)》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卡維波對性解放的論述在我看來已經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了,開始不分
: : 青紅皂白地一律反對那些想要介入性多元的自由市場機制的言論,可是
: : 好像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這個他在反對介入時同時(即使不是有
: : 意如此地)保護了的自由市場機制,不一定會走向他所期待的性多元社
: : 會,反而也可能走向一個性保守或性宰制的局面,對於這個他沒有在論
: : 述中提及要如何來避免這種情況。
: : 當然,我可以同意NCC要求政府介入的動機和理由很荒謬,但也不是
: : 很能同意卡維波用來證成這些廣告沒有物化嫌疑(或者他用來trivilize
: : 「物化」這個概念)的論證。
: : ^^^^^^^^^^^^^^ ^^^^^^ ^^^^^^^^^^^^
: : ^^^^^^^^
: : Paternalist 的觀點並非一個本質的惡,但很容易造成一個惡的結果。
: : 要去證成這裡的「販賣身體的女性」如何「必然」是父權結構中被剝削
: : 或被商品化,而其行為當中沒有能夠展現自我身體主權的可能性,是一
: : 個比較強的論證負擔。
: 這裡的父權結構指的不是Paternalist 的觀點。我用的觀點是patriarchy system
: ,關於這個的論述參考Gender Knot裡面的解釋,男性認同、男性支配跟男性中心
: 的思維。
: 販賣身體,更精確的來說是販賣身體及其意象(可欲的、可觀看賞玩的女體)。
誤會了,我並不是說妳的「父權觀點」是Paternalist 的觀點,而是指我
用符號加強的幾段文字,讓我覺得妳在這裡下的判斷有點Paternalize 妳
認為無法擁有身體自主權的「販賣身體的女性」。
: : 我看不懂的是,妳所譴責或者妳所批判的對象到底是誰?
: : 如果是廣告製造商的「意識」或「企圖」的話,妳所列舉出來的罪狀卻
: : 是關於「這個廣告可能被男性閱聽人如何詮釋」,但妳卻沒有在廣告商
: : 的企圖或意識,與「廣告可能被男性閱聽人如何詮釋」這條罪狀之間做
: : 出關係的連結,我看到的只有「女性身體的呈現被當成商品的一部分」
: : ,可是看不出這個「被當成商品的一部分」,與妳接下來所宣稱的「因
: : 此沒有自主權和主動性」的關聯是什麼。
: 我描述這段話的時候,假設大家都看過了舒舒《預言on line》的廣告。在該
: 廣告中,畫面最後一格停格在畫面上所有男性的視線和目光都集中在舒舒的
: 乳溝上──但舒舒本人的視線卻集中在面對鏡頭上。因此,我描述這個畫面
: 為「沒有女性的主動性、視女性身體為可欲之對象」的描述,不是因為外界
: 的人對這樣的畫面有這樣的觀點,而是在廣告的本身就傳達了這樣的現象:
: 一群男人的視線焦點凝聚在舒舒身上,但唯一的一名女性角色的視線和她的
: 行為卻沒有和畫面中跟她處於同一時空內觀賞他的男性有互動和連結。
: 所以,我譴責與批判的對象(如果這樣就算是譴責的話),那個「凝視者」
: 並不是某個單獨的個人或團體,而是在觀看的過程中將女性視為可欲、視為
: 被動無意志的客體的這種凝視。
: 我要挑戰的,不是一個廣告商、一個觀眾或是一個單獨的個人,而是一種陽
: 剛支配的概念──這個概念透過凝視和身體互動,展現在廣告之中。
整個20秒的廣告裡面就是最後一秒不到的畫面以突兀的手法讓一群圍在身
邊的男人轉頭盯著舒舒的乳溝。
要把這個畫面描述成「沒有女性的主動性、視女性身體為可欲之對象」依
然只是一個閱聽人的「詮釋」。
: 從廣告的目的來看,廣告是一種濃縮訊息的傳遞,一種強烈但是短暫可以
: 吸引人們目光,並且注意到它所要宣揚和消費的產品訊息。特別是商業廣
: 告,吸引消費者目光的前提,多半都會進行它所欲求的對象的市場分析,
: 創作者要兼顧這則廣告是否可以達成它被寄望的商業效益──最終目的是
: 為了要增加產品的消費者。
: 廣告有其特殊的意義和存在價值。脫鉤這樣的存在價值,將之與捷運上的
: 觀看相比,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兩者的存在目的就是完全不同的,甚至
: 我無法告訴你在現實生活中,凝視是如何運行──但是我可以在廣告中告
: 訴你,因為這幾則廣告,就已經是可以進行分析的對象。
廣告有其特殊的意義和存在價值這點我不曉得在討論的過程中是誰企圖去
把它與討論中的廣告給脫鉤。
我們可以同意妳在這裡的全部觀點,但依然保持著妳對預言遊戲廣告的評
論的懷疑。
也就是說:
: 從上面這個廣告要具備的考量來看,決定創作者創作動機的一個部分,便
: 是它所要鼓動的消費群眾為何。
: 作為生理女性,我是第二種廣告(內衣廣告)所訴求的群眾。而第一種廣
: 告的訴求群眾並不是我,而這個是可以經由廣告的內容進行內容分析和市
: 場分析得知的。
: 這批廣告中,以麻將廣告的例子來看:它拍攝了一名坐在電腦桌前面的傳
: 統生理男性,從電腦螢幕中接受到女性的誘惑(女性從電腦中伸出雙手)
: ,而他的臉上露出驚喜的表情。之後拍攝的女性身體,則標榜「眾多春裝
: 任你換」,並且下面有穿著各式清涼服裝的女性展現自己的身體。
: 從這裡面,我們可以明顯的看見它訴求的市場對象是男性,而且是以女性
: 的外表和身體意象作為該產品銷售的一部分。
對。
在妳所描述的這則麻將廣告裡,它是以男性為消費對象的訊求,而且用來
吸引目光的手段是女性的身體。
所以呢?最後的問題依然是,在這些符號底下,到底什麼東西使這些符號
成功地「剝奪了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健身房的廣告如果以大部份
裸露的男性健美身體為意象,做為吸引女性顧客的手段,這樣的廣告會不
會被視為剝奪了(廣告中的)男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當妳說妳在挑戰的是一個「陽剛支配的概念」時,妳不可能不說清楚,這
個陽剛支配的概念是什麼?
為什麼我會這麼問?
因為回到我虛構的健身房廣告上,我們都不會宣稱此一廣告為傳達了什麼
「陰柔支配的概念」,因為這個概念本身不存在!「支配」是與「陽剛」
相互依存的概念,因為陽剛,所以支配;或者更精準地說,因為支配,所
以才陽剛。這是傳統的二元性別觀。
可是,從廣告本身(在排除了對作者或讀者的詮釋權的考量之後)要如何
解讀出裡面的支配(或者陽剛)?
從妳在這裡的文字出發,我們從廣告的特性看起,它需要用來推廣商品,
因此它必須先通過市場調查以發現能夠吸引這項商品鎖定的客群的元素,
然後透過強調這類元素,或者強調這類元素與商品本身之間的關係,來加
強訴求客群的注意力。
在以上這些前提都被確立之後,「陽剛支配」這個概念到底是從哪裡產生
的?在預言的廣告裡,舒舒被凝視的乳溝我只看見了廣告商透過突兀手段
想要突顯「男性的豬哥」這個想法,以這個短暫而突兀的效果來加強觀眾
對商品的印象,甚至,這則廣告的訴求也可以打動到「某些」女性。
是的,舒舒的眼睛盯著鏡頭,而其他的男性則盯著乳溝,妳說這是再現了
或傳遞了「在觀看的過程中將女性視為可欲、視為被動無意志的客體的凝
視」,可是這個「傳遞」或「再現」出來的訊息是「妳」解讀/詮釋出來
的「意義」。
「意義」不可能獨立於詮釋者(無論這個詮釋者相對於符號是創作者或閱
聽人的關係)而存在。妳的立場蘊涵於妳的詮釋之中,而妳又反過來用妳
的詮釋來企圖證成妳的立場。
所以我最後還是得問:當妳宣稱妳挑戰的是這個陽剛支配的概念時,妳到
底是從「什麼」分析出這個概念?
從廣告本身?但是廣告本身只有符號,不能推出任何概念。
那妳就只能從對廣告的理解(也就是詮釋)著手,也就是說,妳還是不能
擺脫妳所挑戰的詮釋(意義),到底是誰的?
或者,妳要如何在擺脫掉任何其他個體對這個廣告的詮釋之後,避免掉對
妳獨佔了符號詮釋權的質疑?妳要如何避免自己的判斷其實也在噤聲其他
主體,剝奪其他詮釋主體的主體性的質疑?
: 我也不打算區分什麼是好的色情跟壞的色情。但你引用的概念似乎,是
: Ruben 對社會所界定的性的區分。但我在這裡會界定它是一個權力的問題
: 而不單純為性的問題──簡言之,它是父權結構的男性權力,透過「性」
: 作為管道,因而它不能夠只是主觀的被認定為閱聽人或是廣告創作人的問
: 題,或是被視為是對色情的禁欲──這也不是我認為的,這件事情上會發
: 生的主要爭議。
: 正如同我上篇一開始提及的部份:我不認同NCC用「妨礙風化」的罰則
: 去處罰,但我也不認為這件事情應該要放任不管。如果,今天性可以脫離
: 於我所言的這種權力的脈絡,我就認為這件事情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那這
: 時候NCC的介入就會變成是一種愚蠢和多餘──但,正如我所描述的,
: 這不只是一個性的選擇的問題,而同時還存在著很多人以為已經消亡的男
: 性支配的脈絡,以及廣告本身就表現出來的「男性的凝視」。
: 面對權力,當然有很多種處置方式。忽視它、貶抑它、借助其他權力控制
: 它,甚或者是歧視(對,你沒看錯,就是歧視)它,都是可能的方式。要
: 說借助其他權力(在此是國家權力),對那些沒有發聲的閱聽人(亦即你
: 所言的不需要我干涉的人)的權益有所損害時,我可能會反問:為什麼這
: 些感覺到自己的需求受損的閱聽人沒有辦法處理這個權力的脈絡?而為什
: 麼這些閱聽人的要求不被國家公權力所接受?
這個提問我不是很明白。
賴正哲在晶晶書店的男同性戀成人雜誌被警方查扣以及檢方提告之後,聯
合性別與同志團體對台灣的刑法提出質疑,最後解釋條文出來以後,類似
愉虐議題被新的解釋條文列為「被禁止傳播的」資訊。
我們都知道像刑二三五條這類的法律條文都是家父長式的保護條文,保護
的方式是透過不顧受保護對象的意願所實施的預防規定──Paternalism。
這類型的保護規定的一大問題在於,它保護的對象無法發聲,或者其聲音
不會被國家公權力所接「收」(還不到接受),因為這類型條文的本質就
是去忽略被保護對象的意願,因此他們的意願或聲音並不重要。
我問的是這個。
所以妳的提問我不能理解,他們的聲音不被接收不是因為他們的聲音有問
題,也不是因為他們不願意去發聲,問題不出在「他們」,而是這種保護
政策的做法本質地排除了聆聽這個選項。
不如我換個問法,當兒少聯盟如火如荼地推行出版品分級辦法乃至網路分
級辦法的同時,青少年的聲音在哪裡?為什麼這些感覺到自己的需求受損
的閱聽人無法處理這個權力脈絡?為什麼這些閱聽人的聲音不被國家公權
力所接收?
我想這不是正當的提問吧?
: 但,這些閱聽人的問題可能就不是我要處理的問題。而且它會是另外一個
: 問題了。
──
以上的文章(我自己寫的部分)讓我自己非常地苦惱,因為我不能理解妳
大部分的論證到底是什麼意思。我不能確定妳說妳挑戰的不是誰不是誰也
不是誰,而是一個概念的時候,妳要挑戰的到底是什麼。
因為對我來說,這種可能性難以思考或想像(而這當然也很可能是我個人
想像力受限的緣故)。
我無法思考一個跟誰或誰或誰或誰都無關的「概念」獨立存在。
也就是說,如果妳挑戰的是一個概念,我需要知道妳認為這個概念,與其
他與這個概念產生關聯的「人」,例如廣造商、演員(如舒舒)、妳、其
他各色閱聽人(當然也包括我)……等等,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所以,與其把我上面的文章看成是一種評論,我比較希望妳可以將它們視
為是一個腦袋像醬糊一般的人的混亂提問。
因為我無法一面肚子餓,一面去區分,到底哪部分是我真正的理解,而哪
部分是我的猜測,又哪部分是我的批評,以及哪部分是我的疑惑。
所以,讓我耍賴般地把區分的工作丟給妳,然後我得去吃晚餐。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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