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zuki:這樣看起來比較好懂XD 謝謝轉錄和心得! 11/08 20:34
簡單回應一下。也順便提供一下大家在看上面幾篇意見書時候的背景。
性自主權在不在我國憲法保障範圍內?
我國憲法第22條,學說和實務解釋幾乎成為定見的是,
只要憲法沒有限制的,就是憲法有保障的權利。
(用法律的用語,我們的基本權是例示的,而非列舉的)
當然,已經寫出來的,具有不容爭議的地位,
憲法沒有寫出來的,基本上也是都受保障的,利如說家庭權。
只是如果沒有明明白白寫,就不容易斷定這個權利的重要性和位階,
例如我想要隨便過馬路的自由。
也是保護的,可是因為不是憲法明文,所以位階可能沒有很強。
那這個案例是就算妳論證起來,可能也不強啦。
所以我們回過頭來說家庭權,憲法沒有寫,但還是有保障,
然後要依照相關的法理論證他是個很強的權利,也不是非常困難的事。
那性自主呢?看上面幾號有提到的意見書,大概可以知道她的位子。
要論證他很強其實不是很困難的問題,有困難的是大法官個人的道德觀(ㄒㄧㄣ ㄇㄛˊ)
好,然後提點其它的。
這次關於性別平等部分,意見書的表現確實讓我覺得精彩,
怎麼看起來都好像非常有性別意識的感覺。
(我都努力說服我自己,這是錯覺XD)
那在比較法上面,我們大法官以前最愛用美國跟德國了,
這次算是破天荒用了南非的判決。
南非憲法在比較法的意義在於他十分具有平權的價值,
由於南非過去種族隔離的政策,致使現在的南非憲法法院非常重視平等,
而且是實質上的平等(也就是說看到社會面的不平等,並試圖加以解決)。
在性別平等上面,南非法院基本上走的就是基進女性主義法學那一派,
不跟妳談在這個案子中男性和女性到底相不相同,應不應該差別對待,
而是談這個法律對於促進性別平等到底有沒有幫助。
如果大法官很樂意繼續參考南非的判決,那麼我們憲法的平等權,
便可能長出跟現在某些憲法學者完全不同想像的樣子了。
(堅持形式平等,不應該要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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