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ean26:我並不同意性工作者的自由權和工作權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 11/14 21:58
→ ocean26:事實上,從多號協同意書中就可以看出不少大法官認為這是 11/14 21:59
→ ocean26:最重要的爭點,而非平等。這個意思是,如果以後娼嫖都罰, 11/14 21:59
→ ocean26:那怎麼辦?BTW 本號解釋確實是由宜蘭地院的法官,因為必須 11/14 22:00
→ ocean26:要用這條法律處罰性工作者,而她們認為這個法律的處罰並不 11/14 22:00
→ ocean26:合理,所以才提釋憲的。補充一點,我國大法官其實有女大法 11/14 22:01
→ ocean26:官。像許玉秀大法官這次的意見書就寫得十分精彩 11/14 22:01
→ ocean26:還有,在法律人眼中,平等不等於相等對待。這從釋字第485 11/14 22:03
→ ocean26:解釋所衍生出來的那套平等公式便可以知道了。事實上在法律 11/14 22:03
→ ocean26:領域當中,平等權的操作比起自由權更另法律人頭疼阿 11/14 22:03
推 tt0977:許玉秀老師看到這篇會哭的XD她不但是生理女,過去也在多次 11/15 00:32
→ tt0977:涉及性別的釋字中表達了精彩的不同意見書。 11/15 00:32
→ ing2:首先感謝各位詳細閱讀 其次 我想解釋本案解釋範圍的意思 11/18 01:37
→ ing2:應是就666解釋內容而言 至於協同意見 跟不同意見書 對於法律 11/18 01:38
→ ing2:或是法官的審判決定 都是不會有影響的 因為那不是大法官全體 11/18 01:39
→ ing2:共同的意見 而僅是大法官 個人的意見 他們個人高興持相同或 11/18 01:41
→ ing2:不同意見 高興寫多少意見書 如果沒有全體的表決同意 都不會 11/18 01:41
→ ing2:產生法效上的任何影響 不過學術界 或有人重視或唾棄 這都只能 11/18 01:44
→ ing2:是學術自由 掀起討論風潮 對法律"或有"影響之可能 但需要多久 11/18 01:45
→ ing2:不得而知 不過至少 沒有出現在解釋主文中 就不能算"有權解釋" 11/18 01:49
→ ing2:是以我不認為 他們有解釋到自由跟工作權 因為單就本解釋言 11/18 01:50
推 nominalism:我沒有看到釋憲聲請書,所以我不知道在你原文裡的"不在 11/18 01:51
→ nominalism:本案解釋範圍內,是因為地方法院的法官沒有問到"的理由 11/18 01:52
→ nominalism:符不符合事實。 11/18 01:52
→ ing2:他們要面對的是"罰誰"的平等性 至於自由 工作權 由於法官沒問 11/18 01:52
→ nominalism:但是回到"本案解釋的範圍"這個問題來看,根據另外兩位大 11/18 01:52
→ nominalism:法官的意見書表示,就系爭規定的合憲性解釋的動作來看, 11/18 01:53
→ nominalism:系爭規定是否涉及工作自由權,是可以在探討系爭規定之合 11/18 01:53
→ nominalism:憲性與否時,加以考慮的要素之一,是"可以"寫進多數意見 11/18 01:54
→ nominalism:書之中的論點,只是多數意見並不想採用這個論點。 11/18 01:54
→ ing2:他們也只能在意見書裡大書特書...但仍然並無法律效果~ 11/18 01:54
→ nominalism:也就是說,究竟一個釋憲案,是否必須"只針對"聲請書提出 11/18 01:54
→ nominalism:的問題做回答? 還是說只要聲請書是為了提問該法律規定 11/18 01:55
→ nominalism:的合憲性,大法官就"可以"以各種方式來檢視系爭規定的合 11/18 01:55
→ nominalism:憲性問題? 11/18 01:55
→ nominalism:我不曉得是你搞錯別人問的問題,還是別人搞錯了你使用的 11/18 01:56
→ nominalism:"在/不在解釋範圍內"的意思。 11/18 01:56
→ nominalism:前面兩位網友宣稱兩位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提到的工作自由 11/18 01:56
→ nominalism:權之考量,表示了在此號釋憲中,"工作自由權"是"可以"出 11/18 01:57
→ nominalism:現在多數意見當中的。 11/18 01:57
→ nominalism:如果"因為地方法官的聲請書當中沒有問題系爭規定對工作 11/18 01:58
→ nominalism:權的侵犯與否提出疑問",所以大法官在針對該聲請書進行 11/18 01:58
→ nominalism:釋憲時就"不可以加入系爭規定影響工作自由權的合憲性考 11/18 01:59
→ nominalism:慮",或者使用你的辭彙"系爭規定對工作自由權的影響是否 11/18 01:59
→ nominalism:合憲就不在此案的範圍內",那麼兩個大法官又何必寫意見 11/18 01:59
→ nominalism:書來表示"多數意見的釋憲之不足"的意見? 11/18 02:00
→ nominalism:既然這些"不足的意見"只是大法官寫寫爽的,無論如何都因 11/18 02:00
→ nominalism:為聲請釋憲人沒有問到這個問題所以不可以出現在本號釋 11/18 02:00
→ ing2:我還是先回答完前面的問題唷 我們或可以從意見書中 推測大法 11/18 02:00
→ nominalism:憲文中,兩位大法官所謂的"這個和那個是多數意見書的不 11/18 02:01
→ nominalism:足"又該做何解釋? 11/18 02:01
→ ing2:官們的想法 但是不代表現實法律中將有所變動 所以那些意見 都 11/18 02:01
→ nominalism:顯然"在不在本釋憲案的討論範圍之內",與"是否能夠擁有 11/18 02:01
→ nominalism:法律效果"是兩個問題,而不是一個問題。 11/18 02:02
→ nominalism:現況看起來,是你混淆這兩個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一點。 11/18 02:02
→ ing2:只能參考 所以我會不列入"解釋範圍"中 畢竟在範圍中就有強制 11/18 02:04
→ ing2:力了 而意見書 卻毫無強制力~看看而已 11/18 02:04
推 nominalism:我認為你對"在解釋範圍之內"的意義與我所理解的相當不 11/18 02:05
→ nominalism:同;看起來你所謂的"不在本案解釋範圍之內"的意思只是, 11/18 02:05
→ nominalism:"因為不在多數意見的考慮當中,所以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 11/18 02:05
→ nominalism:然而另外兩個網友(以及我)對"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的理 11/18 02:06
→ nominalism:解則是,"無論多數意見如何,這是'不可以'出現在多數意見之 11/18 02:06
→ ing2:另外我非常同意O大所言平等權公式的這個部分 11/18 02:06
→ nominalism:中的論點"。 11/18 02:06
→ nominalism:簡單說,另外兩位網友(以及我)對"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的 11/18 02:06
→ nominalism:理解的應用會是,例如,"即使多數大法官都同意系爭規定對 11/18 02:07
→ nominalism:從娼者的工作自由權之影響實屬違憲,但因為釋憲聲請書當 11/18 02:07
→ nominalism:中並未疑問系爭規定對工作自由權之影響是否合憲,所以即 11/18 02:07
→ nominalism:使多數大法官都同意這個論點,該論點也不可以出現在多數 11/18 02:08
→ nominalism:意見當中"。 11/18 02:08
→ nominalism:我個人的猜測是,你所謂的"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並不是這 11/18 02:08
→ nominalism:個意思,也不能這樣應用,對嗎? 11/18 02:08
→ nominalism:更正往上數我第十個推文中的'可以'為'不可以'。 11/18 02:10
→ ing2:你的推文好長 我可能得用回文的:P 11/18 02:10
→ nominalism:歡迎 :) 但注意我有更正推文的部分,煩請在引用時幫我 11/18 02:11
→ nominalism:一併更正,感謝! 11/18 02:11
→ ing2:你回完了嗎XD 我要做一次寫~ 11/18 02:12
就我的認知再說明一次好了~
1.大法官們的解釋書 是全國各機關都要遵守的
2.各個大法官 獨自寫出的意見書不在解釋書之內(解釋書是共同作成的啊)
每個大法官 可以單獨寫出 協同意見書 或 不同意見書 表贊成或反對此解釋
但都為參考之用 還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解釋書為主~
意見書的話 因為無效 當然也可以不寫 (總之就是寫爽的)
(以上為說明為何我認為"不在解釋範圍內"的理由 因為意見書不等於解釋書
如果說 大法官各自在"意見書"裡 "解釋"自由跟工作權 那也不會有效力
所以我不承認意見書裡的"解釋"
大法官共同作成的解釋=有權解釋(司法院作成) 可拘束全國各機關
大法官個人的意見書 則視為學者的理論見解=無權解釋
各位如果有興趣可以看往年的協同或不同意見 多寫得如論文一般
但最後仍沒有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這些意見 好不好 是一回事
是否合於台灣社會規範 為國人所接受 又見仁見智
但 都 沒 有 發 生 效 力 )
3.承上
協同意見書中提到的自由跟工作權 不是不重要
尤其在我們眼中來說 簡直重要到爆了
提到性工作者 怎麼可以繞過他們兩個?
但是在大法官 甚至一般人民的眼中
對這個議題 有興趣 曾經研究 願意研究 並且保護他們權益的 又有多少人
是的 有些大法官的確有研究 也提出很精闢的見解 這很好!
但是只在意見書裡 那又如何?我說過 他們寫爽 我們看爽而已
一天沒有出現在法律明文保護 或解釋文正文裡頭
我們就必須一直靠立法跟司法機關 去不停爭取修法 或爭取立法來保護
總之我們仍然要繼續努力~
4.另外一個難題
上面提到 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是拘束全國的
那也要全國人民都能"大致"認同 才能"大致"共同遵守
若要如此 至少也要合乎台灣社會的經驗法則與生活習慣吧
各位有興趣也可參考往年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書
就有很多意見 (就我個人的感覺而言)實在是太先進 無法適用於台灣社會啊
就如這次 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自由權
連法律 性教育這種基本的 都幾乎沒教的國民教育
這種邊緣的 深入的勞工問題 也沒幾個老師知道怎麼教吧
你說
這種環境下生長的台灣大眾 又要如何去看待 思考這個問題
也並不是大法官一併解釋在解釋文裡 就可以馬上立法拘束得來的
我的意思並不是國人不理解就不規範喔
而是 如果法律太過先進 無法適用國人的文化
只是招惹民怨 造成更多的不合法情況
加上警察機關如果觀念也跟不上 根本也就沒在抓 人民沒在怕 法律也就跟沒有一樣
雖說法律有多處應該修正的
終究我認為 國人的信念 習慣等等 才應該改革
(我為什麼說到這?)
5.讓我湊到第五總結一下
原則上 法院問什麼 大法官就解釋什麼
但是 如果是相關連的問題
大法官覺得有必要要一起解決 才不會導致法律間有漏洞或矛盾的話
就會順便的一起宣布失效、限期修正、限期失效等等(看他高興怎麼改)
例如這次666號解釋
就只宣布單一法條限期失效(就單純針對人家的問題回答)
但(容我假設 只是假設!)
假設我們的社會進步到 普遍能夠接受性工作者有自由跟工作等等這些基本權
也許大法官 會順便多做些自由跟工作權方面的解釋
(因為能理解的大法官 變多了 就有機會出現在解釋文正文內)
情況好的話 或還會命令應立法保障這些人之類的呢
※ 編輯: ing2 來自: 61.231.0.221 (11/18 03:10)
推 nominalism:所以我說你用"那不在本案解釋的範圍內",並沒有在回答 11/18 03:15
→ nominalism:ocean26對於多數意見之不足處的質疑。 11/18 03:15
→ nominalism:你原本的文字看起來是"工作權或自由權,不是不應考慮,只 11/18 03:16
→ nominalism:是因為法官沒有問,所以大法官不能寫在釋憲文裡"。 11/18 03:16
→ nominalism:但顯然你後來的解釋並不是這個意思,也就是說,你真正認 11/18 03:17
→ nominalism:為多數意見不考慮自由權或工作權,或者多數意見不主張透 11/18 03:17
→ nominalism:過自由權或工作權的解釋來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並非不足 11/18 03:18
→ nominalism:的真正理由,應該是"那不符合台灣當下的民情,而容易招來 11/18 03:18
→ nominalism:民怨",不應該是"那不是本案解釋的範圍"。 11/18 03:18
→ nominalism:因為你的"那不在本案解釋的範圍內"的意思,就只是"本釋 11/18 03:19
→ nominalism:憲文中沒有採取這個觀點",這只是重述ocean26所質疑的事 11/18 03:19
→ nominalism:實,而沒有回應ocean26對這個事實的質疑。 11/18 03:20
→ nominalism:舉個直白的例子,有人宣稱"我吃過的西瓜都不甜,所以西瓜 11/18 03:20
→ nominalism:不是甜的"。 11/18 03:20
→ nominalism:我對這個人的宣稱提出質疑:"世上還有很多甜的西瓜你沒 11/18 03:21
→ nominalism:有吃到,你不能說西瓜不是甜的。" 11/18 03:21
→ nominalism:這時候如果有另一個人跳出來告訴我"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 11/18 03:21
→ nominalism:吃過的西瓜裡面。" 並沒有回應我的質疑,只是重述了我質 11/18 03:22
→ nominalism:疑的事實而已。 11/18 03:22
→ nominalism:透過"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吃過的西瓜裡"並不能回答,例如 11/18 03:22
→ nominalism:為什麼他可以宣稱西瓜是不甜的。 11/18 03:22
→ ing2:你好厲害 在深夜還可以做這麼透徹的論述XD 11/18 03:23
→ ing2:我其實並沒有打算要為這篇666解釋文 解釋什麼不足之處 11/18 03:24
→ ing2:所以ocean26的質疑 我可能沒法回答 畢竟我也不是大法官... 11/18 03:25
→ ocean26:我不是質疑喔,我只是單純就我對於大法官解釋的學習和理解 11/18 21:09
→ ocean26:提出我個人的想法。BTW大法官解釋的範圍並不限於聲請書的 11/18 21:10
→ ocean26:範圍,大法官喜歡的話,也可以就重要關連的條文一起解釋 11/18 21:10
→ ocean26:我認為大法官兩條途徑都可以採,取了其中一條不代表另一條 11/18 21:11
→ ocean26:不該採,事實上當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時,應該優先審查何者 11/18 21:11
→ ocean26:實務沒定論,學說爭論不休。那目前大法官解釋是有些該主要 11/18 21:12
→ ocean26:用自由權的,他用平等權審查,主要該用平等權的,他用自由 11/18 21:12
→ ocean26:權審查。這是我質疑大法官老是試圖避開真正困難的議題之處 11/18 21:12
→ ocean26:我是說我沒有質疑原PO啦~對大法官抱持質疑態度沒有關係XD 11/18 21:18
推 nominalism:我只是試圖釐清每個人的意思而已,因為看起來到後面的討 11/19 00:42
→ nominalism:論沒有焦集,只剩下言辭上的不同意而已,這種討論很容易 11/19 00:42
→ nominalism:白費力氣,那就先停下來把大家用的語辭的意義先搞清楚。 11/19 00:42
→ nominalism:分析哲學的職業病。 11/19 00:43
→ ing2:O大犀利 我也總覺得大法官切入角度總是與我們不大相同 不是不 11/24 01:30
→ ing2:好不專業(怎麼可能?) 而是再我們眼裡就是繞過了真正的爭議 問 11/24 01:30
→ ing2:題看起來像是解決了 他們也就當作是完美的釋字了 所以我才會 11/24 01:32
→ ing2:認為(多數的)大法官接觸到性別這塊的 不多 即使接觸到 也不深 11/24 01:33
→ ing2:不過這也好 至少他們做出的釋字 社會大眾就比較看得懂....吧? 11/24 01:34
→ ing2:至少他們必須就法律的角度去解決 至於女性主義的進步 目前仍 11/24 01:35
→ ing2:然還是需要靠學界的倡導推動 不然僅靠法律是沒用的 11/24 01:37
→ ing2:所以實務的法律面 仍然要尊重他們的專業 至於理論學說 坦白講 11/24 01:39
→ ing2:我仍悲觀地認為 別期待太多 至少這社會正在進步中 就可以了 11/24 01:41
→ ing2:另外感謝n大的細心+耐心閱讀 我覺得分析哲學很讚啊! 11/24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