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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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女兒穿著暴露還頂嘴 母賞耳光挨告
時間Thu Jul 15 16:45:10 2010
女兒穿著暴露還頂嘴 母賞耳光挨告【2010/07/15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婦人今年三月帶女兒到墾丁度假,她嫌女兒穿著太暴露外出,女兒
則認為沒啥好大驚小怪,頂了媽媽幾句,陳婦一氣之下打了女兒耳光,未料女兒
竟告母親施暴,法官裁罰1800百元,陳婦則決定提抗告。
陳婦女兒去年高中畢業後到美國唸大學,今年三月回國探親,母女倆到墾丁度假
,還住五星級飯店。陳婦表示,女兒換上半截式緊身上衣、熱褲,沒通知她就外
出,快天亮才回來,她認為女兒穿著暴露,「萬一遇到壞男人發生意外怎麼辦?
」忍不住念了女兒幾句。
但女兒竟嫌她嘮叨,還回嘴說,「在美國大家都這麼穿」、「大驚小怪」,她火
大之下打了女兒耳光,女兒因此打電話報警。警方表示,陳婦女兒指控母親家暴
,要聲請保護令,並到醫院驗傷,經員警勸說後,同意暫不提出傷害告訴,但施
暴的部分一定要告。
警方只好將陳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暴行於人」移送屏東地院潮州簡法庭處理
;法官認為,父母可以管教子女,但動手打人,使子女自尊心受損,就是違法,
因此裁罰1800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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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94.211
→ AUchef:這標題有種乘著時光機趕來21世紀教化人心的感覺...= = 07/15 17:58
→ reke:耳光大到可以驗傷驗出來 應該不是什麼管教了吧 =.= 07/15 18:06
→ akrsw:(離題) 1800百元 = 18萬元? 07/17 15:56
→ superpai:這該告就告不知道算不算美國文化影響XD 07/17 23:55
→ superpai:然後我看不懂暫不提出傷害告訴,但施暴的部分一定要告 07/17 23:56
推 silver22:傷害告訴應該是指刑事的傷害罪 施暴應該是指家暴法的條文 08/13 03:07
→ silver22:其實被打耳光 也可以依民法主張人格權 要求精神慰撫金的 08/13 03:09
→ silver22:總之 有很多法等著處罰打人的行為 不過每個法的目的不同 08/13 03:12
→ silver22:所以隨之而來的效果也不同 刑事部份的處罰當然是較重的 08/13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