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ky (Dream!)
看板FengYuan
標題Re: [問題] 車禍後續....
時間Fri Nov 27 23:58:41 2009
先幫原po的的媽媽集個氣
僅祝 早日康復
再來回覆一下原po的問題
關於對於肇事者的求償部份
在法律上要優先考量的是
你和對方
是否已經簽署和解
若已簽署和解
那麼就得依照雙方簽署的和解書上來做
就算真的後續有什麼問題
對方也不必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最多也只是要承受良心上的譴責
尚若未簽署和解
則依照現行法律來說
如果確認肇事責任歸屬於對方時
除民法
第184條外
民法又於
第193條明文指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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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法院在78年第9次民事庭中決議的解釋
看護費用屬於生活上"
增加"的支出
經醫師證明確認有實際申請看護之必要時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看護費用
而其三餐、交通亦同樣可以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下求償
若對方提出因由親屬看護而未有實際上之看護費用支出之疑慮
依照民法
第193條指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是指原本事前並無此需要 因為受侵害才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
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是為親情
而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
並不能以金錢來評價
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
而彼此免除支付義務
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然不能拿此項來恩惠於肇事者
於法律上之判決 並無此項免除之依據
至於如果原po母親有在上班了話
可以依照民法
第193條向對方要求工作減少部份的求償
亦可以依照民法
第195條提出求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爾外若雙方都是為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車禍
依照民法
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可以要求對方對於維修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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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以上所述僅為個人見解
如仍有疑慮之部份
尚請原po來信討論
或向相關單位求助之
最後再一次
祝福原po媽媽 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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