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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大家好! 想問一題票據法問題,因為已經困擾我好久了 這兩題看了高點的書上 都是相同的答案 (網路上的考古題也是) 所以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麻煩幫幫我解答 謝謝^___________^ 1.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縣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 發票日後幾日內? a.7日內 b.14日內 c.15日內 d.兩個月內 答案是a 2.在台北縣中和市發票後,而在基隆市付款的支票,其法定之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 日後多久內? a.7日 b.15日 c.兩個月 d.六個月 答案是a 依照票據法第130條第二項,發票地和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發票日後15日內 所以為什麼答案不是b呀?? 嗚嗚嗚 謝謝大家解答了 不好意思麻煩您們了 一起拼合庫吧 好緊張好緊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1.190
allenqq:都在台灣省內 是以行政區域來劃分 省(直轄市) 12/13 00:01
ramblelife:原PO地理沒學好唷 12/13 00:04
ivanRyoko:都還是算在台灣省內 這樣合庫危險... 12/13 00:15
hhhchu:謝謝 我了解了^^ 12/13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