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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甲簽票據乙紙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乙、 丙、丁背書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該 本票屆期未獲兌現,則戊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個人想法是(D) 因為根據22條第二項中有說到,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一年 ,雖然時間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還是未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於乙、丙、丁應該還是 有追索權啊,還是這一題的思路要往票據之改造那邊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0.39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1:35)
garason:因為同意更改票據的人只有甲 11/08 21:51
pineapple530:你就想乙丙丁只背書到9.9號呀~是甲自己跟人家改的~~ 11/08 22:08
bounds:類推16條第一項 11/08 22:22
renriver:這題似乎適用的是票據的變造 11/08 22:49
renriver:併看 票據法104條 11/08 22:55
先感謝大家的解答,謝謝。不過所謂票據的變造不是指「無權變更者,對票據上之記載事 項加以變更。」甲原記載人,那這應該是屬於「改寫」,改寫是否也准用第16條,不過我 大概知道該往那個方向思考了,謝謝大家喔。謝謝。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3:13)
renriver:嗯嗯 是改寫 XD 名詞太多~~~ 11/08 23:15
renriver: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才改寫票據金額,依變造票據的規定處理 11/08 23:18
renriver:照書打的....打錯行了... 11/08 23:18
renriver:票據之改寫應由原記載人在交付前為之,倘原記載人係在交 11/08 23:19
renriver:付後所為,則對其他簽名人應適用票據變造之規定。 11/08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