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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gail (傻瓜)》之銘言: : 票據法第41條 : 到期日後的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 : 請問債權轉讓是甚麼意思? : 有人可以舉例嗎 我拷貝一段書上寫的 期後背書 在票據到期日後所為的背書,稱為期後背書。如果背書未載明日期, 推定該背書是在到期日前所為(票據法第41條第2項)。為了限制到 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所以票據法特別規定,期後背書不生票據法上 背書的效力,只生債權讓與的效力,詳細說明如下: (1)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不必負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的責任。 (2)票據債務人對背書人所主張的抗辯事由,都以向受讓人主張, 換句話說,期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受善意受讓的保護。 期後背書之目的,在限制到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被背書人僅不受善 意取得之保護,即票據債務人對於各該期後背書人所具之抗辯理由, 均得持以對抗最後之被背書或持票人,非謂被背書人不得享有票據上 權利,被背書人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且除期後背書的背書人外,被 背書人仍得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票據法 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90.190
pineapple530:感謝~! 11/25 23:28
kyo2:可以用白話文嗎? 11/26 09:50
shengail:謝謝你 ^^ 11/26 14:08
sunny0119:主要差別應在於不得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11/27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