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in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ieyasu (厄運快滾強運快來)》之銘言: : 1.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9日,執票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為付款提示, : 付款人可否付款? : (1)視發票人是否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定;如發票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則可付款 : (2)可以 : (3)不可以 : (4)付款人於98年12月9日或其後二日均得為付款,及最遲應於98年12月11日付款 : 解答為(3),我的答案為(1) : 這題明顯在考支票一年時效,但是問題點在於何時啟算時效。 : 我參考<商事法入門>一書,提到的時效起算為民法119條、第120條第二款、121條 : 第二項,及起始日不算入,又其如非以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 : 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 簡單來說,發票日97/12/9的支票,時效起算為97/12/10開始起算,至98/12/9 : 為止,故本題執票人提示時,應還在時效內,如果發票人沒有取消委託,付款人應 : 付款給執票人。 : 請教板上各位高手,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誤,謝謝!! 不好意思,小弟就該問題補充一下,雖該題並非什麼困難之題目,但其實就支票時效1年 起算點,在實務方面有過相當之爭議,因和民法所謂始日不算入的規定有衝突。 (1)在66年第5次民庭決議時,實務認為票據法第136條未特別規定起算日,自當依民法第 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應自發票日之翌日』起算。 (2)嗣後在91年第10民庭決議時,才言明票據法第22條已明文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排除 民法所謂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而票據法136條第2款,未特別規定始日算入,但第22條是通則自得適用之。 因看該題目,而有所感受,想與鄉民們分享一下其爭議之"史蹟",才疏學淺望請指正。 -- 走在人群中,匆匆擦肩而過的流動 此時之心若石頭之冷硬,不回頭的離散,忙碌的朝不知盡頭消失而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49.177 ※ 編輯: laotsu 來自: 114.40.149.177 (11/28 18:35)
smallshow:我們只是在考行員 11/28 19:24
smallshow:所以不用念那麼深入.... 11/28 19:25
sunny0119:充滿了古早味..謝謝大大 11/28 19:36
ianbomb:專業 11/28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