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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認列可合理估計且可能發生之或有損失時,應該以金額的上 限或下限入帳? 有書是說要以最合理的金額來認列 無法判斷才以下限認列再揭露額外損失 但是有的卻說 直接用下限入帳再揭露額外損失 還有 若極少可能發生要揭露嗎? 有書寫說要在附註揭露 但有的寫說極少發生者,無論金額可否合理估計,均不需揭露(同或有利得) 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9.21 ※ 編輯: youngscott 來自: 61.230.129.21 (12/0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