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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念到承兌制度的時候,突然想到一個矛盾的問題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所以想請問一下: 依據票據法45條 見票後之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我看志光的書上面還有寫: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期限(六個月內)提示承兌, 則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那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匯票的到期日是超過六個月(假如是一年)的話, 而且你拿到會票的時候也已經是超過六個月以上, 那承兌人不付款的話,你是不是也沒有追索的權利?? 請問版上念過票據法順利考上行員的大家請幫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45.187 ※ 編輯: swingangel 來自: 218.171.245.187 (08/10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