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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面試交易助理 被主管以下2個問題擊垮 1.投信投顧業者能提出「何種立論依據」或操作方法 說服主管機關(金管會) 「賣出選擇權買權」可以計入基金「避險部位」 (主管給的提示:他們是基金公司) 2.同時賣出「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部位為何不能互相沖抵(netting)? 試提出說明及理論 我當時真的一點頭緒都沒有= =....... 但還是希望板上有高手能解答 答案希望能清楚明瞭較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49.176
Marty:1.持有現貨 2.兩個都是Short Gamma 09/14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