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eamboat007:應該是: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該記載事項之 10/01 00:24
→ dreamboat007: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 10/01 00:26
→ dreamboat007: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 10/01 00:27
→ dreamboat007:無效。丙是善意執票人且不知道票據已經變造,所以得 10/01 00:28
→ dreamboat007:請求乙依變造後的文意負責,不知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 10/01 00:31
→ dreamboat007:個人覺得你有點鑽牛角尖了! 10/01 00:31
推 newpaul:不得對抗任意之善良第三人 10/01 00:43
推 LeonYo:這個問題一點都不會鑽牛角尖,缺了一個環節想不通很正常 10/01 07:52
→ h7483:第11條並沒有說金額改寫會使票據無效吧?應該說金額改寫是由 10/01 12:06
→ h7483:有權利人所改寫,適用§11第三項,仍有效;若是由無權利人改 10/01 12:08
→ h7483:寫,則適用§16。 10/01 12:08
→ h7483:對不起,我看錯想錯,請忽略我以上發言,票據金額改寫會使 10/01 12:11
→ h7483:票據無效。 10/01 12:11
→ Neji:喔喔~原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感謝樓上前輩 10/02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