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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ji (yes)》之銘言: :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以下是我的想法,有錯還請指正,謝謝!! 變造(票16): 無權利人以行使為目的,對票據內容(簽名以外之事項)加以變更之行為 法條依據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改寫(票11第三項): 原權利人於票據交付前對金額以外之事項改寫並於改寫處簽名 法條依據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注意到了嗎?雖然變造與改寫都是涉及記載事項之變動,但是 1. 改寫是在交付前,變造是在交付後 2. 交付前對金額予以改寫依(票11第三項)票據無效,但是交付後改寫就是變造的問題 ^^^^^ 如果此時認定是票據的變造,效力依(票16) 簽名在前 ===>依原有文義負責 簽名在後 ===>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簽名在前或在後 ===>推定在變造前 參與或同意變更 ===>依變造文義負責 結論: 交付前有內容變動就依改寫(票11第三項)思考,交付後就思考變造(票16)之問題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14.25 ※ 編輯: great0131 來自: 125.233.14.25 (10/01 12:37)
pgdn:好清楚喔,感謝解說!!! 原本對於這題也有疑惑..:) 10/01 16:13
DaisyMi:推很清楚^^ 10/01 22:00
Neji:謝謝您~ 10/02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