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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志光文化 票據法 P.4-27 103.若支票發票地為台南市,付款地為台東市,其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 (A)七日內 (B)十五日內 (C)十四日內 (D)二個月內 104.若支票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東市,其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 (A)七日內 (B)十五日內 (C)十四日內 (D)二個月內 105.發票地在台南,付款地在基隆,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內為付款 之提示? (A)七日 (B)十五日 (C)二個月 (D)一個月 這三題書上的答案都是A:七日內 我覺得很怪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不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 請問一下這邊到底是哪裡有問題呢? 還是這邊我有一些觀念要釐清呢? 再麻煩各位高手幫我解惑 謝謝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46.29
chansexy:只分 台北市 高雄市 其他 所以..那些都是其他 12/19 13:44
karmenyu:謝謝 這樣就清楚很多了 12/19 13:50
chen00004:五都之後,有些變直轄市自己要留意一下 12/19 13:54
god760718:所以五都之後 這幾題答案就都變成15天嗎? 12/19 14:16
Acction:有直轄市的話,ans應該就變成15天才對.. 12/19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