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verli (想睡)
看板Finance
標題Re: [閒聊] 銀行日誌10
時間Mon Feb 7 01:37:22 2011
※ 引述《envy861 (澈)》之銘言:
: ※ 引述《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之銘言:
: : 你對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產生誤解,一般遇到這種情況,用民事的不當得利來
: : 告才是最佳選擇,實務上,這種情形用侵占罪來告通常都不會告成,你可以
: : 仔細研讀一下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這和你文中所說的有所出入。
: 話說
: 我前文所舉的例子是92年政風人員委任升等考刑法第四題
: 而我所述見解是按鄭逸哲教授在解這一題時 所持的論點
: 如果你能在這把法官筆試兼口試委員的論點評成這樣
: 那你的法學素養真好 連老師都敗給你
: 更別題在下 在下立刻退避
: 對此實體法討論的部份 我不會再回覆
: 因為 很 沒 建 設 性 也 沒 意 義
: 況且 我重點是在鼓勵以及分享基層的心聲
我跟國考不熟 google了很久都goo不到鄭教授的解題
可以po出來一下嗎?
因為我從最早最早進入銀行時的新人訓時就被教這是「不當得利」不是「侵佔」
更別提去年宜蘭某農會發生的真實案例 亂告人家侵佔法院是會給你敗訴的
原因很簡單啊
侵佔如果要成立是要侵佔你
有依據的持有別人的東西
好比說陳水扁
請我保管他的海角第八億,我卻把那第八億給吞了
你多給客戶的錢既沒有契約又沒有兩邊互相知道委託保管的意思
你只能用不當得利去告 逼那些貪心的人吐錢回來
我沒看過這位「法官筆試兼口試委員的論點」的文章
可以po一下嗎?
畢竟去年就有法院判農會告客戶侵佔是敗訴的了 實在很難想像告侵佔可以成功的理由
修文補個連結 是冬山鄉農會
http://www.ttv.com.tw/099/11/0991119/09911194929704I.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26.130
※ 編輯: neverli 來自: 218.168.226.130 (02/07 01:45)
→ envy861:我覺得這樣討論很好,各種聲音都ok,真的,我的重點不是要跟 02/07 13:09
推 envy861:鄉民討論法律,但對於誇張的意見,忍不住表達自己的想法. 02/07 13:15
→ seababy:易持有為所有為刑法侵占 06/09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