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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verli (想睡)》之銘言: : ※ 引述《envy861 (澈)》之銘言: : : 話說 : : 我前文所舉的例子是92年政風人員委任升等考刑法第四題 : : 而我所述見解是按鄭逸哲教授在解這一題時 所持的論點 : : 如果你能在這把法官筆試兼口試委員的論點評成這樣 : : 那你的法學素養真好 連老師都敗給你 : : 更別題在下 在下立刻退避 : : 對此實體法討論的部份 我不會再回覆 : : 因為 很 沒 建 設 性 也 沒 意 義 : : 況且 我重點是在鼓勵以及分享基層的心聲 : 我跟國考不熟 google了很久都goo不到鄭教授的解題 : 可以po出來一下嗎? : 因為我從最早最早進入銀行時的新人訓時就被教這是「不當得利」不是「侵佔」 : 更別提去年宜蘭某農會發生的真實案例 亂告人家侵佔法院是會給你敗訴的 : 原因很簡單啊 : 侵佔如果要成立是要侵佔你有依據的持有別人的東西 : 好比說陳水扁請我保管他的海角第八億,我卻把那第八億給吞了 : 你多給客戶的錢既沒有契約又沒有兩邊互相知道委託保管的意思 : 你只能用不當得利去告 逼那些貪心的人吐錢回來 : 我沒看過這位「法官筆試兼口試委員的論點」的文章 : 可以po一下嗎? : 畢竟去年就有法院判農會告客戶侵佔是敗訴的了 實在很難想像告侵佔可以成功的理由 : 修文補個連結 是冬山鄉農會 : http://www.ttv.com.tw/099/11/0991119/09911194929704I.htm 隨便google 一下 刑335 侵占罪主觀構成要件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係指侵占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者, 必以他人所有物"先有法定上或契約上之原因",已經自己持有為前提, 若由於自己侵權行為,而取得該物或其代價歸為己有,此係侵權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尚難認為成立該條侵占罪,又該條之罪,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一成立要 件,所謂不法所有,係指無所有之原因者而言。另所侵占之客體,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 之物為要件,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故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罪之客體。 亦經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二六七號判例及 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一六號判決可資參考 簡單說 銀行行員找錯錢 沒什麼法定上或契約上原因 就是一個事實行為而已 另外 以我上幾次法院的經驗 感覺侵占罪的成立機率 低到爆炸 侵占罪雖然是公訴罪 但假如檢察官碰到這種事 大概也會勸和解 還要過檢察官這一關 學理上的討論 就僅只是討論而已 管你什麼法學教授法學素養 上了法院就是比鬥智 和法官的心證偏向那一方而已 反正判官心證已定 判決理由書要怎麼寫就可以往那個方向寫 所以拿出來嚇嚇客戶可以 但法律上尚難認會成立此罪 以上 另外 職場上的老人就是那樣啦 能河蟹掉就河蟹掉最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80.141 ※ 編輯: fgvb 來自: 218.166.180.141 (02/07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