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ddKg5566 (雞德K雞5566)
看板Finance
標題Re: [請益] 票據法 ( 支票執票人之款提示期間)
時間Thu Aug 11 22:27:09 2011
簡單的說 就是只要看到台北市或高雄市 就是15天
(台北市和高雄市 也是15天)
都沒看到 就是7天
所以你的問題
花蓮縣和台東市 就是7天
高雄縣和台北市 就是15天
發票地在 國外的 當然就是2個月
※ 引述《ting8527 (小花)》之銘言:
: 每次都被這種考題考倒~
: 有爬過文了
: 可是之前有五都更改
: 然後我看了還是沒有很懂~
: 再來發問一次
: 請問同一省(市) 要怎麼區分?
: 高雄縣 和 台北市 現在應該是算 7 天的嗎?
: 那如果是花蓮縣 和 台東市呢 ? 算15天嗎?
: 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很懂@@
: 謝謝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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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32.246
※ 編輯: KiddKg5566 來自: 58.114.132.246 (08/11 22:31)
→ Nodick:我有寫過"台北市不同區"的題目,所以還是不要那麼篤定 08/12 00:50
→ firelin:台北不同區?大安,中正這樣?然後要15天.如果是~那答案錯=.= 08/12 07:16
→ u3user:大安區->中正區 當然是不同區 15天 08/12 07:52
→ firelin:台北市大安,中正15天?你的票據法怎麼和我看的差那麼多=3= 08/12 08:04
→ firelin:都在台北市7天~~你的要15天...深感佩服@@ 08/12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