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takuX (御宅.X)
看板Finance
標題Re: [閒聊] 客戶遠期支票先拿來用是犯法的嗎?
時間Sat Aug 13 12:01:41 2011
※ 引述《hiragana (qwerty)》之銘言:
: 在銀行櫃檯
: 如果有客戶報遠期支票
: 假設半年
: 那我可以先拿來用嗎
: 還是就把票鎖在抽屜,半年之後再交出去
: 我如果動了,算是違法?
: 即使只是暫時用,時間一到還是恢復原狀也不行?
: 謝謝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管你是否為金融從業人員
不是你的東西就不該拿吧!?
很好奇你怎麼會有這樣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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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宅宅的外表下 其實藏著一顆...
更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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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95.214
推 paperpaper:推!! 另外想問問專業的強者 是不是還有背信的疑慮 08/13 14:29
推 A3539225:可是我們是銀行,所以應該是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2吧? 08/13 22:26
→ A3539225:§125-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08/13 22:35
→ A3539225: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 08/13 22:36
→ A3539225: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08/13 22:38
→ A3539225:台幣一千萬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金 08/13 22:38
推 mysteria:樓上 回文是刑法 你提的是民法中的特別法 不衝突 08/14 16:05
推 johnny0399:有刑罰就不算是民法的特別法... 08/14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