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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乙簽發、經丙保證之本票乙紙,經依期提示,乙以其係未成年人, 拒負票據責任,則甲對丙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a)乙是未成年人,其簽發之票據無效,丙不必負責 (b)三年 (c)一年 (d)六個月 答案是(b) 我不是很懂,我的認知裡,甲是執票人,乙是發票人...可是,丙是什麼人?! 因為我只有讀考前速成,丙好像是類似保證人之類的, 是因為保證人=發票人的位置?!!! 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請求權=3年 所以此題的執票人對丙也是3年嗎?!....我這樣想對嗎?懇請版上的高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25.1
ken0915:丙就是保證人,看一下票據法保證人的地方吧 04/23 23:47
adgh:票§61 保證人(丙)與被保證人(乙)付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 04/23 23:56
adgh:縱然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所以甲對丙也是三年追索期 04/23 23:57
adgh:不知道是不是引用票據法這條 有錯請指證!! 04/23 23:58
KGrealMan:你用的票據法 我可以90%以上肯定 不是志光板XD 04/23 23:59
KGrealMan:我是說單本的 04/24 00:00
Encarnacion:票據法沒有規定執票人對保證人的時效 04/24 00:12
Encarnacion:因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付同一責任 故保證人的時效依被保 04/24 00:13
Encarnacion:證人的身分而定 04/24 00:14
Encarnacion:上面是學說通說主張 04/24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