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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的銀行考前速成中有一題票據如下: 1.若甲簽發一張票據替乙清償債務,乙將其背書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塗銷乙之背書後 轉給戊,戊再背書轉讓給己,則執票人己對誰可行使權利? (A)甲 (B)乙、丙 (C)甲、乙、丙 (D)乙、丙 答案是(A) 這個我沒問題 不過它在下面的解析是寫說 解析:己可對"甲"及"戊"行使票據法上之權利,因為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八條,執票人故意 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 背書者,均可免其責任。 我的問題是"丁"到底要不要對執票人負責任呢?我這樣念過來是丁也要要負責任,不 過解析又只有說執票人可對"甲"和"戊"行使票據法上之權利,是解析漏寫"丁"還是我 的觀念有誤呢??凡請板上高手解惑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89.145
ken0915:丁無背書轉讓 04/24 21:55
adgh:這題我的選項有甲、丁、戊 不知道是不是版本有差 我是101/01 04/24 22:05
Encarnacion:丁沒有背書 04/24 22:26
zara0612:原來是沒背書這樣我懂了 我志光的版本是99年的 04/25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