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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敬供卓參。 ※ 引述《helloer (哈囉兒)》之銘言: : 上禮拜跟國中生發生車禍擦撞 : 雙方停在路邊講一下話看她沒事我就騎走了 : 結果對方媽媽告我肇事逃逸= = : 已經達成和解~所以刑事上可能會輕判 : 判決可能是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 但這樣等於就是有前科了,請問這種前科公家銀行查的到嗎?? : 他們有權力去追查像這種個人隱私嗎?? : 我很怕因為這樣就無法在銀行業工作了...最主要是針對國家的銀行 : 請問我還有辦法在公家銀行工作嗎??(一般存匯櫃員或業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8.81
helloer:這爬文又找到~可是有人說易科罰金會記錄又有人說不會> < 06/04 00:12
helloer:所以不清楚到底是怎樣... 06/04 00:13
billyyeh:其實最簡單就是到警察局申請一張~看上面寫什麼就知道了 06/04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