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kobeismeq (阿龍)》之銘言:
: 我記得之前不是有規定說不能夠有試用期嗎?
: 那為什麼感覺很多職缺還是有試用期?
: 不就違反規定了嗎?
(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http://0rz.tw/RQ7wq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
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
,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
當事人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
勞動契約雖有試用期間條款,但此條款僅係雇主保有較寬之解僱權,並不能據以降低
試用勞工之勞動條件,該適用勞工仍應受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給假日及職業災害補
償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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