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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請問大家..發票地在台南,付款地在屏東,其法定提示期限為何是七日>< 另外想問..發票地在台北,付款地在高雄,其法定提示期限為幾日?(在網上找了、 有回答七日、也有回答十五日) 真的搞不懂~ 想po上來請教大家,謝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8.3.128
RyuSenMing:反正有扯到新五都的都十五日吧 02/23 00:24
ichbinryder:這一定是舊題目,五都改制前的,當時台南也是台灣省 02/23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