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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期限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省 市=院轄市(舊稱)=直轄市(新稱) 準直轄市 台灣省 台北市 桃園市 福建省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福建省包含金門縣、連江縣(俗稱馬祖) 台灣省包含台灣本島(五都除外)、澎湖、不包含金馬的其他離島(如蘭嶼、綠島) A.15日 B.7日 問1:發票地在桃園市,付款地在台北市? 問2:發票地在金門縣,付款地在連江縣? 問3: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4:發票地在基隆市,付款地在宜蘭市? 問5:發票地在台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6:發票地在綠島鄉,付款地在蘭嶼鄉? 腦力激盪一下XD -- ╭──────╮ ╭──────╮ │哈哈哈..... │ ╲囧╱  ┤笑點! │ ╰┬─────╯ | │ 快回來呀! │ . ︵ ︵ ︵ (ˇ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96.202
serenav:剛剛發到另一個地方了..再打一次..Q1:B,Q2:B,Q3:A,Q4:A 02/23 10:56
serenav:Q5:A,Q6:B... 02/23 10:57
serenav:這樣對嗎...???? 02/23 10:57
spring1989:A B A B A B ? 02/23 11:02
hank94601103:樓上正解 02/23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