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k94601103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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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考題]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時間Sat Feb 23 10:02:37 2013
付款提示期限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省 市=院轄市(舊稱)=直轄市(新稱) 準直轄市
台灣省 台北市 桃園市
福建省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福建省包含金門縣、連江縣(俗稱馬祖)
台灣省包含台灣本島(五都除外)、澎湖、不包含金馬的其他離島(如蘭嶼、綠島)
A.15日 B.7日
問1:發票地在桃園市,付款地在台北市?
問2:發票地在金門縣,付款地在連江縣?
問3: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4:發票地在基隆市,付款地在宜蘭市?
問5:發票地在台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
問6:發票地在綠島鄉,付款地在蘭嶼鄉?
腦力激盪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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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 ╲囧╱ ┤笑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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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96.202
→ serenav:剛剛發到另一個地方了..再打一次..Q1:B,Q2:B,Q3:A,Q4:A 02/23 10:56
→ serenav:Q5:A,Q6:B... 02/23 10:57
→ serenav:這樣對嗎...???? 02/23 10:57
→ spring1989:A B A B A B ? 02/23 11:02
→ hank94601103:樓上正解 02/23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