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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的支票給丙,餅不慎遺失。 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丙既已喪失對支票的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力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3.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在於法定期限奈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4.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這題我選的答案是4 我的想法是: 根據票據法第19條,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到期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 所以當甲不付款的時候丙則可以提起訴訟。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哪裡錯?4錯在哪裡? 煩請各位解答,非常感謝!!! ===========確認之後請刪除虛線以上部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51.140.225
immosquito:忘了說給的正確答案是1 05/31 10:26
jim1007:答案你確定是1?請上網站上再看一次 05/31 10:55
cora141:答案是4,你應該是要問4錯在哪吧?! 05/31 11:10
eluck:不能即啊!要等除權判決 05/31 11:53
rickymaten:"餅"不甚遺失<--餅錯,正解。 05/31 12:58
dammny:樓上還真酸 06/02 14:58
immosquito:不好意思是我手殘打錯..這題答案是4而我選1,所以是要 06/03 08:28
immosquito:等除權判決以後才能上訴嗎?那我懂了!!! 06/03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