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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題,可以請教一下為什麼1)不能選呢? 理論上不是要等"除權判決"後,才能表示執票人失去票據上的權利嘛 那如果尚未取得除權決之前,依照題意,丙還是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不是嗎? 請問我哪邊出錯了呢? 謝謝各位 ※ 引述《immosquito ()》之銘言: : 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的支票給丙,餅不慎遺失。 : 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丙既已喪失對支票的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力 :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 3.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在於法定期限奈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4.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 這題我選的答案是4 : 我的想法是: : 根據票據法第19條,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到期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 : 所以當甲不付款的時候丙則可以提起訴訟。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哪裡錯?4錯在哪裡? : 煩請各位解答,非常感謝!!! : ===========確認之後請刪除虛線以上部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12.139
ckgodboy:餅手上沒票 遺失了 07/16 16:15
baba1020:全到根本上看 票據喪失催告作用有三點 07/16 18:05
baba1020:1.取得除權判決 2.防止善意壽讓(就撿到)3.請求支付或提存 07/16 18:06
baba1020:支付或提存那邊 就分到期前到期後那一段 07/16 18:06
baba1020:所以當你遺失票據 你要有擔保或拿到新票據才能行使權利 07/16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