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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應該算是實務題(?)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能力太差, 看了好幾遍還是看不懂0.0 1.「見票即付匯票或本票,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 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提示者,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2.「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1.和2.到底有沒有關係? 我的理解是:以本票為例,六個月後沒有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但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還在? 可是1.都已經規定要在六個月內提示了,所以1.只規定前手? 那如果前手就是發票人,只剩付款請求權沒有追索權是哪招= = 懇請大大們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62.160
venson:付款請求權是指民法的那個吧?! 2只是指票據的權力… 08/28 01:19
票據權利包含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喔!
milk7054:2.票據上之權利(包含追索權),只對發票人or承兌人行使 08/28 05:06
milk7054:前手追索權,看你的前手是發票人還是背書人乙、丙、丁... 08/28 05:07
milk7054:1.前手追索權過了 ,還可以2.跟發票人or承兌人追索 08/28 05:08
milk7054:會行使追索權,表示發票人or承兌人在婊你 08/28 05:12
milk7054:會給三年這麼長期限,是因為發票人or承兌人最不可能有錢 08/28 05:17
milk7054:當然,另一方面因為主債務人是發票人or承兌人 08/28 05:31
所以若是發票人→執票人之情況,前手追索權過了, 還是可以對發票人追索囉?(縱使前手就是發票人) (其實會說實務題就是我身邊的人實際發生的啊...) ※ 編輯: grampus216 來自: 111.255.162.160 (08/28 15:21)
milk7054:追索不到就聲請本票裁定 08/28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