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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貴縣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 但依消防署護字八八G00六號函示 : 96年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 : 「現場死亡」之定義為 : 「人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部斷體的狀態之ㄧ者, : 且無意識、無呼吸及無脈搏之情形」。 : 文中並未規定"現場沒有能決定要不要送醫的家屬" 患者就會突然變成非現場死亡 : 如果僅為了不想負責任就盲目將DOA患者送醫 : 不但違背EMT本職專業 也浪費醫療資源 : 我在楊桃縣跑救護都是這樣做的 這個部份,如果是已經死亡不可逆<像I學長所說的明顯死亡定義> 可是會不會學長的處置是ABCDE 裡的 "F" Family 治療家屬? 雖然這個用意不大且是浪費醫療資源,可是在我們上T2和ETTC課程裡, 哈醫師也有說 治療家屬也是一個不可少的一個醫療動作. 我是這樣想的 @_@ -- 隱藏在街頭的行動醫學者,裝備雖無醫院好,可是救人的心比白色巨塔還來的高 http://www.wretch.cc/blog/asystole 緊急救護系統 版名 : E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51.124
longloveyu:xd"治療家屬的意思是指與家屬溝通不要送醫嗎 10/20 13:48
Aesleep:這就要看各位學長姊們在國中辯論學的好不好了,囧 10/20 13:49
dhong:國中有學辯論喔~~~果然我們是不同年代的XD...Aesleep哥哥 10/20 14:36
Aesleep:樓上的,你跟我差多少阿,敢叫我哥哥,小心老弟要給老哥錢 10/20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