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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實這也要怪我們消防隊員不懂自己的權益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 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條子杯杯也有會玩法律的 大家注意這裡的法律用語是 "非管束不能ooxx" 比較老練的條子杯杯都會說:  他又沒有生命危險/自殺意圖/暴力行為 不用(能)管束啦 菜鳥EMT只能乖乖把人搬上車 被警察"學長"吃得死死的 :   : 酒醉人士是警察的事情,法令就寫的清清楚楚 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只有"酒醉 " 且"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身體之危險" 二者皆符合 條子才會出手喔~ 缺一不可 有的擺爛的警察還不太想管事咧 與三蟲警察交手無數次的人一點經驗分享 : 只有消防隊才會自己扛起來 : 我會送醫的只有躺著,對痛刺激沒反應的人我才送 : 另外 : 第二十六條 (進入住宅救護) :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 ,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破門也不是消防隊的事...要警察來做 : 所以..... : 請大家要了解自己的權益~消防已經和警察分家了 : 要送醉漢可以...警察來隨車~不隨不開車 : 台中縣消防局也真外行...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81.148
heath119:原PO難得專業! 06/03 16:08
firefans:原po難得高調! 06/03 17:31
longloveyu:po難得糊塗! 06/03 17:46
franktassone:原PO難得認真! 06/03 18:01
david1024:原PO難得清醒! 06/03 18:50
dewgrw: 原PO難得掐奶! 06/03 19:34
iwantu: 很久沒這麼做了...(茶) 06/03 19:37
hellojames:認真推,請問不能用第一款後面"或OOO"那段反問嗎? 06/03 20:16
hellojames:"學長你要是覺得他不會發酒瘋傷害別人,那就在紀錄表 06/03 20:16
hellojames:簽名吧,我們要走了" 06/03 20:17
iwantu:認真回 勤區簽名不能代表什麼 06/03 20:21
iwantu:只能代表"勤區有到場" 僅此而已 06/03 20:21
iwantu:勤區簽名不代表認同或替你的處置背書 06/03 21:06
wing740719:酒醉的人如果有行動能力~請問哪一條法規說是消防處理? 06/03 22:25
wing740719:酒醉的人已經沒有思考能力~怎麼知道他不會有生命危險?Y 06/03 22:26
wing740719:不過還是老話一句~消防的人不會推責任 06/03 22:31
iwantu:認真回 問題1:這是法規的漏洞 目前無解 06/03 22:31
iwantu:W大的問題2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丟給醫院 06/03 22:33
wing740719:所以警察不處理死了算他們的~科科 06/03 22:33
iwantu:曾經有學長把一個半昏迷的酒醉交給勤區處理 06/03 22:34
iwantu:勤區跑了 一小時候同地點救護 同一個人變OHCA 06/03 22:35
iwantu:酒醉路倒被自己嘔吐物淹死 學長上法院 勤區沒事 06/03 22:36
iwantu:勤區:我相信EMT的專業判斷 06/03 22:37
wing740719:要昏迷才是路倒傷病無法行動~~有行動能力者不是 06/03 22:37
hellojames:補充:紀錄表上寫著勤區不願陪同送醫,然後請勤區簽名. 06/04 17:57
hellojames:不過有些還是很裝死,直接在他們面前打110我試過最有用. 06/04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