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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6:45 2010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5:53 2010 巷口有麵店在戶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無人保管 又是無尾巷放一發生遭人縱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洩氣爆很可怕 我上了市府信箱檢舉,因為以前有人來看過但都不了了之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氣 明明是五桶,他們去看就變成三桶.那天他們看時是五桶,現在外面正放著的是四桶 這是他們的回答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我們辦理,有關您反***號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違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說明的是本局係針對場所 之瓦斯桶儲放量、過期鋼瓶等規定進行檢查,經派員於99年4月21日現場查勘結果,現場 擺放瓦斯桶計有20公斤裝共3桶,未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法定備用量80公斤及第73條之1使用安全之規定,已當場宣導業 者注意用火及用電之安全。 我查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辦法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3-1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我的疑問?巷口也算戶外空間,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消防局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店家並沒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而且也沒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桶數的爭議,以後我會每日一拍來證明 但我對該回覆真是心寒,與實際不符 我還會再申訴,但我找到的法條的版本不知是否為最近 還有我有可以再主張有力的論點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4.9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4.94
scott2009:消防局制式公文都是這樣回的 04/2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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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7:因為73條是儲存 73-1條是連接燃氣設施 也就是開關打開接管線 04/28 09:25
sn7:連接到像瓦斯爐之類的器具才能用 純粹放置儲存 只適用第73條 04/28 09:26
sn7:他把五桶改成放三桶 就代表有看法規知道儲存限制是80公斤 04/28 09:28
sn7:總共有20公斤5桶 2桶接著管線使用 3桶放著不要開 是合法的 04/28 09:31
Darefire:老規矩 出事後就會有人重視(  ̄ c ̄)y▂ξ 04/28 09:42
kib945261:關鍵字 73:「備用量」;73-1「使用量」。 04/28 11:48
liaoshunlin:原PO應該是針對巷口放置瓦斯桶這點可惜找消防局根本就 04/28 17:40
liaoshunlin:找錯單位了 04/28 17:41
liuliuspa:因為我們是無尾巷,還有勘查人員的桶數跟實際根本不符 04/29 21:20
liuliuspa:我不明白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子回答 04/29 21:20
liuliuspa:他們實際現在還是超過4桶 04/29 21:21
sn7:實際超過4桶 只要備用跟使用分開 是法律允許的 除非他4桶全接 04/30 12:14
sn7:或是4桶全不接 才會被要求安全管理措施 不過瓦斯桶真的沒這麼 04/30 12:15
sn7:危險 放在戶外空氣流通漏氣頂多就是燒起來 沒那麼容易爆炸啦 04/30 12:15
idanny:樓上專業 04/30 16:28
kib945261:4桶全不接,會被要求管理措施..??剛好達備用量.. 05/01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