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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不能阻擋大火?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1030700347.html 2011-03-07 中國時報 【何岫璁】  三月六日凌晨,台中捷克丹尼PUB發生九死十二傷的火災慘劇,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幾乎都合格。最近一次是二月十七日,也通過檢查。不禁要問,為什麼安檢合格卻有安全疑慮?法規制度是否有修正必要?若無法通盤檢討,徹底就法規、制度、管理等方向修正,這些憾事恐仍難避免。  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而防火避難等設施則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這種教條式法規的設計方式,適用於標準化的一般場所,如新建辦公樓、新建住宅等。但對某些空間或環境條件的場所例如老舊建築物、挑空空間、無塵室、核能發電廠等,則應針對這些場所的火災危險因子、空間用途與特性、火災偵測與報知、人員屬性與人數、避難條件與時間、火災抑制與控制、結構防火、預期火災危害等具體評估後,提出一套完整的設計方案。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是消防設備師的權責,防火避難設施則屬建築師的權責;建築建照核發前建築圖說必須取得主管建築機關的核准,開工前則由消防主管機關負責為消防圖說把關。許多先進國家,結構防火、防火區劃、防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室內裝修在設計時是整體檢討,而且彼此可有條件的替代。台灣目前這種「各自設計、各自合乎條文」的設計及審查方式,常常因過度設計而提高工程造價,難以設計出經濟且有效的設計成果。  消防法第七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然而,卻因「消防設備師(士)法」延宕十六年立法未果,執業制度落實成效有限。部分消防工程空有監造簽證之名,缺乏監督管理之實。案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隔間調整、裝修變動、面積增減,這些可能危及火災避難安全的變動,無法及時檢討與調整,或是僅考慮法條的設備數量,未重新檢視整體防火工程設計的有效性。如此不僅可能增加修改的重工成本,也可能為加以改善而影響日後使用上的安全。  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此制度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另外,依建築法訂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則是針對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定期檢查。二者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但民眾真懂得上述二種「安檢」的差異嗎?  不難想像,民眾為何會有「為什麼安檢合格卻無法確保安全?」的疑問,基層執法人員為何會有「明知充斥危險卻無法可管」的無奈。因為,對於這些「年代久遠」的建築物,它們的確符合相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捷克丹尼PUB」一樣同屬甲類場所還包括:舞廳、夜總會、理容院、MTV、KTV、酒店、電子遊戲場、旅館、商場、餐廳、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托嬰中心、三溫暖等。當這些場所申請在舊有建築物時,依據建築物當初建照申請時的法規,可能只有一座直通樓梯,走廊通道、防火區劃、防火門、避難通道皆無法符合現行法規規範;此外,常因營業面積未達到法規標準而不需要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因此,針對身處在舊有建築物的甲類場所,政府應重新審視防火安全相關法規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針對防火避難設施無法改善的場所,應該強制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的建置(如:獨立式偵煙探測器、簡易型撒水設備)以及列為自衛消防編組的重點稽核對象。教條式法規和分流(建築/消防)的審議制度早已不符合國際潮流與社會需求,台灣應積極建立一套完善的性能式法規暨審查制度。(作者為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理事長) 請問各位消防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通通則第2條是民國幾年定的 請勿任意轉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80.162 ※ 編輯: c823021 來自: 118.231.80.162 (03/07 06:05) ※ 編輯: c823021 來自: 118.231.80.162 (03/07 06:14) ※ 編輯: c823021 來自: 118.231.80.162 (03/07 06:16)
ilove77best:通則第二條?請問你要問啥 看不太懂.. 03/07 06:31
ilove77best:是說在八卦板已經有兩位學長回的很清楚了... 03/07 06:32
c823021:請問帳號......讓我好找文章對......了我不是消防員...... 03/07 06:40
ilove77best:如果你只是要問設置標準幾年定的它是民國78年制定 03/07 08:11
bloodmickey:國外連CO監測都是強制的~國內的消防法規簡直像搞笑用 03/07 09:27
ilove77best:竟然還有人說是最嚴格的法LOL 笑到我快翻肚 03/07 09:36
ilove77best:我自己在執法的時候我都不知道要怎麼嚴格了 03/07 09:36
ilove77best:限改一個月 還可以展延 展延完繼續爛舉發 03/07 09:37
ilove77best:舉發完他就換營登負責人^.<~(現在不用營登了) 03/07 09:37
ilove77best:超爽的 聯強制執行都催不到錢唷^^^^^^^~~~~ 03/07 09:38
ilove77best:反正有人說啦~~懲處失職公務員 摸摸鼻子吞囉 03/07 09:38
Darefire:安檢就一定沒有大火嗎? 這和早餐吃了就不會餓嗎? 有差嗎? 03/07 16:13
bloodmickey:安檢過了代表可以在天花板放油紙玩火自焚~邏輯很怪~ 03/07 17:40
Hosan:有不等於有效,過不等於安全。 03/07 20:05
bloodmickey:消防人員長期嚴重不足~出事找消防扛大官真聰明~ 03/07 21:19
ilove77best:還有一堆愚民整天在說消防油水多 我怎麼都沒有XD 03/07 21:23
bloodmickey:是整天都被國家卡油吧~加班加到死=1W多加班費~ 03/07 21:27
ilove77best:他們是一般民眾 他們不懂法條 只會看政論節目 03/07 21:53
ilove77best:我能體諒 03/07 21:53
t123533198:逃生口堵塞/違反《消防法》 這是今天蘋果報的 03/08 12:32
t123533198:逃生口有罰則嗎? 03/08 12:32
dewgrw:蘋果平常都是被咬一個缺口,你還相信蘋果喔? 03/08 12:39
tpcfireman:提報給相關單位吧~ 03/08 18:15
exam0401:逃生口堵塞?安檢時都嘛沒東西 安檢完才搬回來的 03/08 19:07
RobertElvis:重點是 消防設備檢查怎麼會只用飲料店標準?? 03/09 01:12
RobertElvis:只因為那是飲料店?? 沒有其他稽查單位嗎?? 03/09 01:13
Hosan:逃生口堵塞違反建築法,但消防單位有必須向建管舉發之責 03/09 08:28
Hosan:以上兩點都是有名文規定的喔 03/09 08:29
tpcfireman:他是登記飲料店,但是會以實際營業項目檢查。不過他30 03/09 10:33
tpcfireman:坪,需要設的設備就那陽春的幾樣,至於逃生口不是消防 03/09 10:34
tpcfireman:主管,也是提報相關單位處理。 03/09 10:35
bloodmickey:這社會也很奇怪 對消防期待很深卻又不幫消防補足人力 03/09 11:54
bloodmickey:也不幫消防補足法規無權的部分 心臟沒動力怎麼跑勤務 03/09 11:58
Fukudome:30坪以上的Pub,需要設的消防設備不一定只有那陽春的幾樣 03/09 12:51
Fukudome:這是台中市消防局要感到最恐怖的地方 (抖) 03/09 12:52
dontplayfire:如果是無開口樓層要做的東西就多囉 03/09 15:12
dontplayfire:協助查報給工務局工務局還不一定會鳥還會發函叫消防 03/09 15:14
dontplayfire:局不要亂查報 03/09 15:15
ilove77best:無開口樓層的認定還滿...見仁見智的耶 03/09 17:24
RobertElvis:問題不在消防沒錯 但針對個案來說 一定有單位能夠 03/10 01:46
RobertElvis:阻止這種事情的發生 該做沒做的官僚就去死吧>"< 03/10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