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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GyjlGwQ ]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有關想像競合 時間: Mon Jan 14 00:07:41 2013 http://ppt.cc/4HyS 左邊是99年判例,右邊是101年判例 有關左邊說法無想像競合適用,是指說公務員被打不能提傷害罪嗎? 因為這兩個判例實在搞不懂,可以請大大們幫忙解釋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52.236
aaaaa66666:一個說兩罪法益不同 另一個直接競合 01/14 00:54
phantomli:個案情況不一樣,左邊是「一次罵二個公務員」,右邊是「 01/14 01:19
phantomli:對二個公務員又罵又打」,所以在論罪時,右邊會多國家法 01/14 01:19
phantomli:益跟個人法益(傷害部分)要去競合處理。而且,這跟公務 01/14 01:20
phantomli:員能不能告傷害罪沒有關係~(傷害為告乃罪,沒提就不用 01/14 01:22
phantomli:競了) 01/14 01:22
兩邊都是有被打的 所以說妨礙公務跟傷害可以一起提出嗎? 那右邊怎說要從一重罪處斷
ChrisBear:判決非判例 兩個法益競合論55 01/14 02:13
※ 編輯: t123533198 來自: 114.32.152.236 (01/14 12:21)
maniaque:左案是 2犯打1公務員(是否有打傷?不知道,判文看不出來) 01/14 12:56
maniaque:右案是1犯傷2公務員,且有造成實質傷害...... 01/14 12:58
maniaque:而右案則是針對不管是打1公務員或打2公務員,都是一條罪 01/14 13:00
phantomli:左邊那張圖沒有說「打」,只有說以「強暴脅迫妨礙公務」 01/14 13:13
phantomli:,就所提供的擷取資料看不出來有「傷害罪」存在,而他所 01/14 13:13
phantomli:引的最高法院85台非238旨在闡明:同時對二個公務員犯135 01/14 13:14
phantomli:,只會成立一個135(因為國家法益只有一個),所以沒有 01/14 13:14
phantomli:競合的問題。右邊是135+277,所以要用55。 01/14 13:15
左邊的新聞畫面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PfaRtH-Ibs
也就是說妨礙公務跟傷害只能擇一嗎? 而傷害>妨礙公務嗎?兩者差異只有罰金這部分 但判刑就差50天 ※ 編輯: t123533198 來自: 114.32.152.236 (01/14 13:21)
phantomli:與其給我youtube,不如給我法院及判決字號(不喜歡看片段 01/14 13:22
t123533198: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14號 01/14 13:25
phantomli:查無資料! 01/14 13:28
t123533198:現在變成新北法院了,sorry我是直接複製貼上 01/14 13:30
phantomli:啊,查到了,之前誤點簡易庭查詢系統~ 01/14 13:31
phantomli:要看判決原文,主要在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的犯罪事實,只是 01/14 13:33
phantomli:本件的犯罪事實部分在沒上傳的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中,無 01/14 13:34
phantomli:法確認是否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不過可以稍微猜 01/14 13:34
phantomli:一下即便有,傷害部分可能兩造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 01/14 13:35
phantomli:,告訴乃論罪欠缺訴追條件,所以法院只能就妨害公務部分 01/14 13:35
phantomli:為審理。(結論:二案若事實不同,不適宜併為比較~) 01/14 13:36
t123533198:那傷害>妨礙公務嗎? 01/14 13:38
phantomli:刑135I:三年以下、拘役、300元以下罰金。 01/14 13:55
phantomli:刑277I:三年以下、拘役、1000元以下罰金。 01/14 13:56
phantomli: 平手 、平手、277勝(1000>300)!! 01/14 13:5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123533198 (114.32.152.236), 時間: 01/14/2013 14: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