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ooo (阿吾)
看板FishShrimp
標題Re: [釣遊] 小物達人之路第三章:金獅湖畢業季
時間Thu Apr 22 00:31:29 2010
前文略
: 話說,我在金獅湖看到有人在草地上生火煮水煮吳郭魚....幾個阿伯
: 旁邊還用苓仔在抓吳郭魚
: 好想打電話報警...
: 公園生火:公共危險?
: 放苓仔:野生動物保育法?
最近剛好在準備考試來複習一下!
野保法 第3條
定義
野生動物 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
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其餘略)
野保法 第19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快去報警吧 XD
很遺憾... 不在管制區內 一般類網魚 野保法沒有規定罰錢!
去翻翻公園法之類的 這就不是我的範圍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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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38.204
※ 編輯: awooo 來自: 114.24.138.204 (04/22 00:36)
推 KillerG:所以是有規定但沒有罰則? 政府搞笑喔@@ 04/22 00:39
→ awooo:19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才有處罰... 04/22 00:51
→ KillerG:嗯...好鳥XD 看看警察能不能沒收他網子好了 04/22 00:51
→ awooo:一般類 跟 保育類 同樣是生命兩種待遇 ^^" 04/22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