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內容】
※調整後的新內容:
3. 欲張貼試吃廣宣者,請自行查詢60天內是否已有相關廣宣,若已有則不得張貼。
違反上述規定者,刪除試吃食記,水桶禁言60天。
※調整前的舊內容:
3. 欲張貼試吃廣宣者,請自行查詢60天內是否已有相關廣宣,若已有則不得張貼。
違反上述規定者,刪除試吃食記,最高可併處水桶禁言60天。
^^^^^^^^^^[舊板規刪除部份]
【調整原因】
新板規上路近八個月,期間曾因第三條板規收到三次來信申訴,通常是疑惑於
板規規定違反第三條最高可併處水桶禁言60天,為何自己一次違規就被罰到最
高60天,而不是裁罰較短的天數?
其實原先的設計意圖並非板主打算斟酌情節嚴重與否,而決定是否給予水桶,
或是不同的較短天數處分,原則上違規就是直接水桶,而且一律60天,文字上
的保留空間原本是想為一些在板上曾有長期質量俱佳貢獻的板友提供一次豁免
的機會,當這類板友違規時一樣會刪文,但不予以水桶處分,只會去信提醒,
若下次再犯就比照一般違反板規處理,不過由於文字使用欠缺精準,導致偶有
受罰的板友誤會,而實際上因這個保留空間受惠的老板友也不多,所以為免往
後再有類似爭議,就微調第三條板規的文字,移除「最高可併處」,讓板規正常化。
若對板務有其他意見或建議,歡迎來信與我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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