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板規:
16. 發表食記之標題須包括餐廳名稱,違者刪文。
例:○ [食記] 大口吃肉好滿足,儒私魁牛排 - 正確
X [食記] 大口吃肉好滿足,就愛這一味 - 沒人知道您愛哪一味?._.a
原板規16,17,18,編號向後遞延為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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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板友到板上想找一家餐廳的資料,第一步通常不是按z爬精華區,
而是先按"/"透過標題搜尋屬意店家的近期新文吧?因此為了讓板上的
新資訊能更有效率地被運用,懇請標題創作欲望強烈的板友能配合。
其次,有些廣宣文標題不寫店名,易讓後續想發表試吃廣宣的板友在搜尋
時誤判期限,因而在未滿60天就發表下一篇廣宣,而可能受到水桶處分。
所以決定新增此則板規,希望更方便大家找店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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