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YOTOMI (偷油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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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建議]台超冠軍戰為龍騰體育場請命!
時間Mon Oct 10 23:11:36 2011
最近已經開始轉到應該由誰帶頭的問題了
說實在話,不由協會帶頭其實還是真的有困難
首先當然就是號召力的問題
再來則是我國有集會遊行法的規範
所以要去遊行抗議並不是大家在網路上揪一揪然後就可以去抗議了
是必須依據集會遊行法申請然後還有各種規定的
以下是集會遊行法規定(講重點就好)
第7條第1項: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第9條第1項本文: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違反者罰3萬元以下罰鍰)
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責(宣布結束後負責人要負責解散大家),
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大致上是如此
大家也看到這個 「負責人」
在法律上的責任有多重大了....
有可能被罰錢甚至有可能被關....
如果今天不是協會出來帶頭號召
而是以球隊(大同、台電)
或球迷組織(藍風、足球家族、綠茵供電者)
我們有極大的可能性無法掌控參與的人員
畢竟我們所掌握的資源與人力與是無法與協會相提並論的
大同我不清楚但是台電他們也只是台電公司的一個部門
球隊隊職員包括總教練以下只有5人....
更不用說義務性質的球迷組織了...
我們是要如何負起這麼重大的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責任呢?
這就是我說為什麼還是要由協會出面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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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mchimars:真要管的時候大家都說自己是首謀(誤) 10/11 00:23
推 evilcherry:不是說純屬個人行為? 10/11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