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YOTOMI (偷油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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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世大運/男足2017露臉?體委會潑冷水
時間Fri Dec 2 11:06:37 2011
: 戴主委所說的應該是這個在她任內訂立的法規:
: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發布/函頒 )
其實我們不一定要直接看條文的內容
而是從該法律、命令的層級來看
從格式上來看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只是行政院體委會自行頒布的行政命令
並且是對外直接發生效力的行政命令
就法律層級觀念來說它只是最下位的行政命令
再來就體育選手的參賽權而言
這是一種自由權必須受到憲法層級的保障
即使不能從憲法11條的表現自由權衍伸出來
也至少能從憲法第22條概括自由權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之保障。
而憲法第23條 基本權之限制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請注意即使體委會認為他們是為了節省國家預算(增進公共利益)
那也不可以僅以[行政命令]層級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
因為憲法明文必須以法律保留....
也就是說即使為了節省國家體育經費之預算避免浪費不必要之開銷以增進公共利益
那各層級國際賽事國家隊要派出國家隊的限制也必須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才能予以限制
因此我認為這部[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在程序上就已經違憲了....不需要進入進入討論實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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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179.71
推 pingsky:嗯嗯.其實我後來想想也覺好像有哪不對勁, 所以剛才自刪了 12/02 11:25
推 philjane:如果這樣解釋是對的,那上次自費卻不給參賽不就違憲? 12/02 11:26
推 chiling0107:應該說你有權參加 但給不給報名就是大會的權力了 12/02 11:28
→ TOYOTOMI:應該是說符合大會報名資格的選手報名是他們的自由 12/02 11:53
→ TOYOTOMI:國家即使出經費要限制報名資格都要立法院立法才能限制... 12/02 11:53
→ TOYOTOMI:更何況體委會現在是連自費參加都要限制.... 12/02 11:54
→ TOYOTOMI:一樓別這樣...你給我的資訊很重要...我要是不知道法源依 12/02 11:56
→ TOYOTOMI:據...又怎麼能推導出體委會的法規命令有違憲之虞的結論呢 12/02 11:56
推 pingsky:哈哈^^ 也是啦,我好像總是行動在大腦之前, 好險你在我刪文 12/02 12:02
→ pingsky:前有看到~~ 話說那部分若把 [參賽標準] 改成 [補助標準] 12/02 12:03
→ pingsky:說不定就比較 ok 了 12/02 12:04
→ TOYOTOMI:如果說是補助標準的話...那這樣確實就不會有違憲的問題了 12/02 12:06
→ nuturewind:你轉到八卦板我覺得共鳴有限啦... 12/02 13:07
→ TOYOTOMI:沒關係啦~至少會更多人知道 12/02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