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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主程式中,可能會將許多段程式碼改寫到副程式內, 使主程式看起來比較簡短、清爽, 但這些副程式使用的宣告,可能都會以use module方式來共用宣告變數, 例如原本使用某副程式(令其名trid) call trid 即可 但若為了使該副程式流通方便,會在裡面寫自己的變數宣告,可能在使用上變成 call trid(XX, XX, XX, ...) 我的意思是,如果()中,傳遞的變數相當多,這樣的寫法是否會影響執行效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