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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第一次發現這個版面~ 不知道這個問題能否在這詢問? 因為我先生是外籍配偶 還是有點複雜的那種 他本身是香港人 但是因為父親是英屬時期的公職人員 在97之前全家申請了英國公民 所以他們拿的是英國護照(不是以前港人的BNO英國海外護照) 七年前我曾成功申請他來台定居 在戶政婚登記的也是英籍人士 現在問題來了 因為五年前我們搬到澳州居住至今 現在又想回台灣發展 但是去年趁返台前往外交部 詢問 說是有了新的移民法 他是英國國籍的話 要申請入台居留 就必須申請英國的良民 證...然而問題是他根本沒去過英國 我們問過英國領事館 要申請英國良民證需要提供 在英國過去數年居住過的每一個地址 警政單位才能察知有無犯罪紀錄 這下子變成我們申請不到英國良民證了 也就無法申請先生返台.. 形同被迫分居 其實現在移民法這一條有明顯的漏洞 有些人只是因為在某國出生而有該國護照 從沒有在該國住過 要是他在真正居住的國家作奸犯科 然後再去申請持有護照國的良民 證 不就可以掩飾自己的犯罪紀錄 順利來台了? 在澳洲的移民法 是要求申請居留的人要拿到過去十年內 每一個有住超過一年國家的良民 證 這樣應該是比較沒有漏洞 也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法~ 也許現在有點慢了 但是我寄信給當初推動通過移民法的立委徐中雄 至今數周都沒任何 回音 實在不知道能找誰...如果希望推動修法的話 可以怎麼做呢? 謝謝大家~ -- Shannon的異想空間 澳洲--伯斯--達爾文 http://yjeu.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53.117.212